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黑社会性质组织 “软暴力” 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
案例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例编号 | 2022-18-1-271-001 |
| 案件类型 | 刑事 |
| 案由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 |
| 审理法院(二审)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 年 1 月 7 日 |
| 二审案号 | (2018)苏 05 刑终 1055 号 |
| 审理程序 | 二审 |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特征;软暴力;硬暴力转化;心理强制;社会危害
裁判要旨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时,若犯罪组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依法认定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 行为手段:“软暴力” 为主、“硬暴力” 为依托。以组织势力、影响和暴力手段的现实可能性为后盾,长期、有组织地采用拦截辱骂、喷漆拉横幅、滋扰纠缠等 “软暴力” 手段,同时辅之以非法拘禁、打砸物品等 “硬暴力” 行为,且 “软暴力” 具有向 “硬暴力” 转化的现实风险。
- 行为效果:形成心理强制。通过持续性、多样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足以使被害群众产生恐惧、恐慌心理,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不敢反抗或寻求合法救济。
- 行为后果:严重破坏秩序。“软暴力” 与 “硬暴力” 行为交织实施,累计次数多、侵害范围广,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特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司法实践中,认定以 “软暴力” 为主要手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需摒弃 “唯暴力论”,综合考量行为的长期性、多样性、组织性及社会危害的累积效应,不能因单个 “软暴力” 行为情节轻微而否定整体行为特征的成立。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一)组织形成与架构
2013 年起,龚品文、刘海涛在江苏省常熟市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积累经济实力,逐步网罗社会闲杂人员,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层级清晰:龚品文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海涛为领导者,马海波、赵杰等 5 人为积极参加者,崔海华、梁立志等人为一般成员;内部有明确分工,组织者、领导者负责决策指挥,积极参加者负责开设赌场、高利放贷、讨债等核心事务,一般成员参与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组织还形成了 “按比例分利”“放贷如实上报” 等不成文规约,通过奖惩制度约束成员行为。
(二)组织经济特征
该组织以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年息 84%-360%)为核心敛财手段,仅查实的赌场非法获利即达 300 余万元,放贷借条金额超 4000 万元,资金流水上亿元;非法所得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活动,如购买 GPS 设备、赔付讨债造成的损失、支付成员涉案后的律师费用等,形成 “以黑养黑” 的运作模式。
(三)核心犯罪与行为手段
- “软暴力” 惯常行为:2014 年至 2018 年,组织为索要高利贷本息,实施寻衅滋事 56 起 120 余次,采用拦截围堵、辱骂威胁、住所喷漆、拉横幅、滋扰纠缠等 “软暴力” 手段,长期骚扰被害人和其亲属。
- “硬暴力” 辅助行为:实施非法拘禁 10 起,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辱骂、泼⽔、打砸物品;通过强迫交易(逼迫被害人提供家政服务)、敲诈勒索(签订虚假借条、拖走车辆要挟)等手段非法获利。
- 危害后果:组织活动波及常熟市多个乡镇,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企业生产经营及学校、机关正常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导致当地群众安全感下降。
(四)诉讼进程与裁判结果
- 一审判决:2018 年 10 月 19 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 0581 刑初 1121 号刑事判决,认定龚品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刘海涛等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相应刑期。
- 二审裁定:龚品文、刘海涛等人以 “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由提出上诉。2019 年 1 月 7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 05 刑终 105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个特征” 展开全面论证,核心聚焦 “软暴力” 相关的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
- 组织特征成立:该组织成长轨迹清晰,从合作开设赌场、高利放贷逐步发展为层级分明(三元层级结构)、人员稳定、利益交织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意图(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和行为规则,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 “稳定性、层级性、组织性” 要求。
- 经济特征成立: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快速聚敛巨额非法财富,且将部分所得用于维系组织运转、支持违法犯罪活动,具备 “以非法手段聚敛财富、以财富支持组织发展” 的经济特征。
- 行为特征成立:组织以 “软暴力” 为惯常手段,长期实施滋扰、纠缠、恐吓等行为,同时辅以非法拘禁、打砸等 “硬暴力”,形成 “软暴力” 与 “硬暴力” 的互补与转化可能。此类行为并非孤立实施,而是基于组织意志、为了组织利益的有组织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 “暴力性、胁迫性、组织性” 的行为特征。
- 危害性特征成立:组织通过持续性 “软暴力” 与 “硬暴力” 行为,在常熟市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影响,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其危害性并非单个行为的简单叠加,而是长期违法犯罪活动累积形成的系统性危害,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 “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秩序” 的危害性特征。
裁判特别指出,认定以 “软暴力” 为主要手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需结合行为的次数、时间跨度、侵害范围、转化可能性及社会影响综合判断,不能因单个 “软暴力” 行为情节轻微而否定整体行为特征。本案中,组织的 “软暴力” 行为具有长期性、多样性和组织性,且以 “硬暴力” 为后盾,已形成足够的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故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均成立。
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 年)关于 “软暴力” 认定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二、裁判文书
- 一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 0581 刑初 1121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10 月 19 日);
-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5 刑终 1055 号刑事裁定(2019 年 1 月 7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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