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诉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电梯内劝阻他人吸烟无过错,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烟者不承担责任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公民对他人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是履行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为,劝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吸烟人死亡的后果,劝阻他人吸烟的公民不存在过错,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劝阻他人吸烟的行为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基础。
- 公民对吸烟人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劝烟者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此种情况下,虽然一审被告未提出上诉,但基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依法应予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 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2. 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 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也不知道段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某的故意,而且杨某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积极施救。杨某对段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综上,杨某对段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田某关于杨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以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为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 15000 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03.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改判,理由如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 15000 元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03.html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21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5 年 2 月 4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23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03.html
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 01 民终 14848 号民事判决(2018 年 1 月 1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03.html
再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 01 民申 957 号民事裁定(2018 年 9 月 3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0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