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11 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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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11 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关键词

刑事 贪污罪 职务便利 骗取土地使用权

裁判要点

  1. 贪污罪中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职务所赋予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相关方便条件,既涵盖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也包括借助职务上存在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 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 “公共财物” 范畴,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延虎于 1996 年 8 月出任浙江省义乌市委常委,2003 年 3 月担任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0 年 8 月起兼任中国小商品城福田市场(2003 年 3 月更名为中国义乌国际商贸城,简称国际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全面主持指挥部工作。
2002 年,杨延虎获悉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将被纳入拆迁及旧村改造范围后,意图在该村购置旧房,凭借自身职务便利,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谋取非法利益。随后,杨延虎与被告人王月芳(其妻子的妹妹)、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的丈夫)共同商议,由王月芳、郑新潮出面,通过共和村村民王某某的介绍,以王月芳的名义买下该村村民赵某某的 3 间旧房(房产证登记面积为 61.87 平方米,发证日期为 1998 年 8 月 3 日)。根据当地拆迁及旧村改造政策,无论赵某某是否拥有该旧房,其所能获得的安置土地面积均保持一致,事实上赵某某也已按照无房户的标准获得了土地安置。
2003 年 3、4 月间,为将上述 3 间旧房所占用的土地确权至王月芳名下,在杨延虎的指使与安排下,郑新潮再次通过共和村王某某,让该村村民委员会及其相关成员出具了该 3 间旧房系王月芳于 1983 年所建的虚假证明。杨延虎利用其职务便利,向兼任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分管土地确权工作的副总指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某及指挥部确权报批科工作人员打招呼,要求对王月芳的拆迁安置及土地确权事宜予以关照。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遂将王月芳所购房屋按有村证明但无产权证的旧房进行确权审核,上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确权手续,并依据丈量结果认定该房屋占地面积为 64.7 平方米。
此后,被告人杨延虎与郑新潮、王月芳等人再次共谋,在杨延虎的岳父王某祥于共和村拆迁中已确定可获得 25.5 平方米土地确权的基础上,于 2005 年 1 月编造了一份由王月芳等人签名的申请报告,谎称 “王某祥与王月芳共有三间半房屋,占地 90.2 平方米,二人于 1986 年分家,王某祥分得 36.1 平方米,王月芳分得 54.1 平方米,有关部门此前确认王某祥房屋 25.5 平方米、王月芳房屋 64 平方米存在错误”,申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予以更正。随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以该指挥部名义在该申请报告上盖章确认,使得该申请报告获得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及义乌市政府的认可,最终王月芳、王某祥分别获得 72 平方米和 54 平方米(共计 126 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审批。按照王某祥原本的土地确权面积,其仅应获得 36 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审批,剩余 90 平方米属于非法所得。
2005 年 5 月,杨延虎等人支付选位费 24.552 万元后,在国际商贸城拆迁安置区获得两间店面对应的 72 平方米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案发后,该 72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冻结)。该地块在用于安置前已被国家征用并转为建设用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经评估,该地块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 35270 元。杨延虎等人非法获得的 90 平方米建设用地,依据当地拆迁安置规定,折合拆迁安置区店面的土地面积为 72 平方米,价值 253.944 万元,扣除其已支付的 24.552 万元后,实际非法所得为 229.392 万元。
此外,2001 年至 2007 年期间,被告人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拆迁安置、国有土地受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 57 万元,其中索贿金额为 5 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08)金中刑二初字第 30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延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二、被告人郑新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王月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3 月 16 日作出(2009)浙刑二终字第 3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关于被告人杨延虎的辩护人提出的杨延虎未利用职务便利的辩护意见。经查,义乌国际商贸城指挥部是义乌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国际商贸城建设工程顺利推进而设立的专门机构,指挥部下设确权报批科,工作人员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抽调,主要负责土地确权、建房建设用地的审核及报批等工作,分管该科室的副总指挥吴某某同时担任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确权报批科作为指挥部的下设机构,受指挥部直接领导,而杨延虎作为指挥部总指挥,对该科室具有领导职权。贪污罪中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所赋予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相关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也包括借助职务上存在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本案中,杨延虎正是利用其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兼任国际商贸城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向下属的土地确权报批科工作人员及其分管副总指挥打招呼,才使得王月芳等人的虚报拆迁安置申请得以实现。因此,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杨延虎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月芳应当获得土地安置补偿、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月芳购房时系居民户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义乌市拆迁安置政策,其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不具备获得土地确权的资格,其在共和村所购房屋既不能获得土地确权,也无权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杨延虎等人明知王月芳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仍利用杨延虎的职务便利,通过将王月芳所购房屋谎报为其祖传旧房、虚构王月芳与王某祥的分家事实等手段,骗取旧房拆迁安置资格及国有土地确权。同时,由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协助弄虚作假,不仅使得王月芳所购旧房的原房主赵某某按无房户标准获得了土地安置补偿,还让本不应获得土地安置补偿的王月芳违规获得了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开发、经营、交易和流转等行为,能够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因此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公共财物”,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此外,王月芳名下安置地块已于 2002 年 8 月被征收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义乌市政府相关文件也明确该区域拆迁安置土地使用权需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该项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人杨延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兼任国际商贸城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同时,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杨延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新潮、王月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作出上述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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