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故意杀人罪 民间矛盾引发 亲属协助抓捕 累犯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若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构成累犯,论罪本应判处死刑,但存在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等情节的,人民法院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角度综合考量,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006 年 4 月 14 日,被告人李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 年 1 月 2 日刑满释放。2008 年 4 月,经他人介绍,李飞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 26 岁)建立恋爱关系,后因二人频繁发生争吵,于同年 8 月分手。
2008 年 8 月 24 日,当地公安机关前往李飞的工作单位为其建立重点人口档案,单位得知李飞曾有犯罪服刑经历后,以此为由将其辞退。李飞主观认为自己被辞退与徐某某存在关联,遂对其心生怨恨。
同年 9 月 12 日 21 时许,李飞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 16 岁的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接听了电话,并告知李飞徐某某的去向。之后,李飞多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均未接通。当日 23 时许,李飞前往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经营的 “小天使形象设计室” 附近,再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双方在电话中发生激烈吵骂。随后,李飞破门闯入徐某某在该形象设计室内的卧室,拿起室内的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同时击打王某某的头部、双手数下。片刻后,李飞又持铁锤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最终导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轻伤。
为阻止在场的 “小天使形象设计室” 学徒工佟某报警,李飞将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机带离现场后丢弃,随后潜逃。同年 9 月 23 日 22 时许,李飞前往其姑母李某某家中,委托姑母转告母亲梁某某为其送钱。梁某某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于次日晚间协助公安机关,在姑母家中将前来取钱的李飞成功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飞的母亲梁某某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 4 万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作出(2009)哈刑二初字第 51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0 月 29 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 7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案件事实,并考量被告人母亲协助抓捕的情节后,作出(2010)刑五复 66820039 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李飞死刑,将案件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后,于 2011 年 5 月 3 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 63 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综合全案情节考量,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并非预谋已久的恶性犯罪;案发后,李飞的母亲梁某某在得知李飞行踪后,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李飞在被抓捕过程中顺从归案,无反抗行为,且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在案件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代为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方的损失;此外,李飞虽系累犯,但其此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与再犯风险相较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有所区别。基于以上从轻处罚情节,可对李飞酌情从宽处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同时,鉴于李飞故意杀人的手段极为残忍,且构成累犯,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加之被害人亲属对其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充分回应被害方的诉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法院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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