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06-1-055-048案件类型:刑事罪名:危险驾驶罪审理法院:泗阳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3.12.27文书编号:(2023)苏 1323 刑初 777 号审理程序:一审
刑事;危险驾驶罪;逃避检查;妨害司法;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行为人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作了程度上的区分。《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将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作为从重处理情形;第十四条第七项将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规定为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据此,对于未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
2023 年 10 月 2 日 21 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江苏省泗阳县众兴街道某小区东门附近沿繁荣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现前方有民警检查,周某弃车欲逃避检查,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90 毫克 / 100 毫升,属醉酒。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作出(2023)苏 1323 刑初 777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理。鉴于周某采取弃车逃离的方式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血液酒精含量不高,到案后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 一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3)苏 1323 刑初 777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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