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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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后,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终结

案例信息:2023-16-2-001-008、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3.30、(2022)粤 14 民终 270 号、二审

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健康权、侵权责任、诚实信用、重大误解、权利义务终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15.html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15.html

关于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按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问题。对此,应结合赔偿数额、受损方对伤残等级认知、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并非赔偿协议约定数额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即属可撤销情形。一般仅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加重,对自身伤情存在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订立协议时合理预期,约定赔偿费用远低于实际损失、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前提下,方可认定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要件。此种情形下,权利人主张赔偿义务人或保险公司赔付差额损失,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支持。除此之外,即便赔偿金额与法定标准存在小幅出入,亦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各方均应受赔偿协议约束,不得随意反悔。赔偿义务人依约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行起诉主张重复赔偿。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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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15.html

原告胡某树诉称:2021 年 3 月 25 日,在大埔县三河镇某工地,蓝某平在施工操作期间,驾驶粤 MR0XXX 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伸展的灌浆臂碰撞现场正常作业的工人胡某树,造成胡某树右手骨折。请求判令:1. 某保险公司在粤 MR0XXX 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胡某树各项经济损失 402659.15 元;2. 蓝某平、大埔县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15.html

被告大埔县某公司辩称:已与胡某树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于事故当日足额支付赔偿款项。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涉案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应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理赔规则;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本次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 年 3 月 25 日,三河镇某工地内,蓝某平受雇于大埔县某公司,操作粤 MR0XXX 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混凝土泵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施工时,车辆灌浆臂碰撞半山腰作业的胡某树,导致胡某树受伤,案涉事故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发生后,胡某树入住大埔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诊疗期间为 2021 年 3 月 25 日至 2021 年 4 月 21 日,共计 27 天,住院治疗费用合计 48865.15 元。2021 年 4 月 21 日,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结果为:1. 右桡骨头严重粉碎性骨折;2. 右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治疗意见载明:1. 注意休息、持续对症治疗,住院期间需二人陪护,出院后建议休养三个月、单人陪护;2. 保持创口清洁,骨折愈合后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钢板,预估手术费用 15000 元;3. 患肢禁止负重、剧烈运动,循序渐进开展康复锻炼;4. 定期复查、随诊。同年 8 月 31 日,胡某树前往梅州某骨科医院复查,支出门诊医疗费 112 元。
诉讼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认,委托广东粤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粤东鉴定所),对胡某树伤残等级、桡骨头置换后续治疗费用开展司法鉴定。2021 年 9 月 29 日,粤东鉴定所出具粤东〔2021〕临鉴字第 190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撞击所致特征,泵车臂体撞击可形成同类伤情;胡某树右桡骨头置换术后,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右肘关节康复训练、尺骨钢板内固定拆除术后续治疗费合计 14500 元;人工桡骨头每 15 年更换一次,单次更换费用 30000 元。胡某树垫付鉴定费用 3744 元,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大埔县某公司以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为由,主张鉴定意见对其无约束力;某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主张鉴定结论与本案法律关系无关。
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操作人员蓝某平系大埔县某公司在职员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该公司。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特种车商业险,险种包含特种车损失险、150 万元限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期间自 2021 年 1 月 9 日 0 时至 2022 年 1 月 8 日 24 时,案涉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某保险公司提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例(2020 版)》,合同第二章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明确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合规操作人员使用车辆引发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直接损毁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作业震动、设备移动引发的次生损害、未经书面约定的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免责范畴;保险公司可直接向受害第三人赔付保险金。
另查明,胡某树曾于 2021 年 6 月 2 日,以蓝某平、大埔县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案号(2021)粤 1422 民初 774 号。2021 年 6 月 25 日,胡某树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根据涉案《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记载,2021 年 6 月 25 日,甲方大埔县某公司与乙方胡某树自愿订立协议,约定:1. 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补偿金等全部损失,合计 183000 元,协议签订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2. 涉案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对应的保险理赔权益,由甲方全权主张,理赔款项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需配合提供资料、协助理赔;3. 协议生效后,案涉事故引发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一次性了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当日,大埔县某树完成款项转账交付,胡某树出具收款收据,确认足额收取赔偿款 183000 元。
同时查明,胡某树为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横某村。事故发生前,胡某树受聘于广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入职大埔县工程项目务工,日均工资标准 400 元。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作出(2021)粤 1422 民初 991 号民事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胡某树各项损失 169654.15 元;二、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埔县某公司返还垫付赔偿款 183000 元;三、驳回胡某树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作出(2022)粤 14 民终 270 号民事判决:一、维持(2021)粤 1422 民初 99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2021)粤 1422 民初 99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驳回胡某树全部诉讼请求。

»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15.html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胡某树扣减大埔县某公司已赔付的 183000 元后,另行主张保险公司赔付差额损失 237437.15 元,该项诉求是否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15.html

第一,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涉案侵权责任主体为大埔县某公司,侵权法律关系约束主体为胡某树与大埔县某公司。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15.html

第二,涉案事故造成胡某树多处骨折,伤情明确。治疗终结后,胡某树首次起诉时,已完整列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置换费等全部损失项目,主动按照九级伤残标准核算损失金额,足以证实其签订赔偿协议时,已充分知晓自身伤情、伤残预期及全部损失范围,对事故损害后果具备完整认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15.html

第三,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明确约定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伤残补偿、后续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项目,一次性了结全部权责。经审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法定情形,约定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大埔县某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基于案涉侵权行为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已终止。胡某树撤诉后重复起诉,另行主张差额赔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胡某树并非涉案保险合同相对方,在侵权赔偿权责已结清的前提下,其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缺乏合同依据与法律基础。一审法院关于胡某树对伤残赔偿存在认知瑕疵的认定有误,二审依法予以纠正。结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需对作业致人损害承担保险责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二审对一审返还垫付款项的判项予以维持。

»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审: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21)粤 1422 民初 991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3 日)

二审: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14 民终 270 号民事判决(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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