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13 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314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7阅读模式

指导案例 13 号:王召成等质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案

关键词

刑事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毒害性物质

裁判要点

  1. 氰化钠等被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剧毒化学品,具有极强的毒害性与危险性,易导致人体中毒甚至死亡,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重大威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毒害性” 物质。
  2. “非法买卖” 毒害性物质的认定,核心在于违反法律及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实施购买或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非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且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五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买氰化钠的用途为电镀生产,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召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氰化钠属于限用剧毒化学品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 “毒害性物质”;王召成等人擅自购买氰化钠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协商约定由王召成负责出面采购氰化钠。2006 年 10 月至 2007 年年底,王召成先后 3 次以每桶 1000 元的价格向倪荣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累计支付货款 40000 元;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9 月,王召成又先后 3 次以每袋 975 元的价格向李光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累计支付货款 117000 元。上述所购氰化钠均由王召成、金国淼储存在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内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中,用于电镀生产,其中王召成使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国淼使用总量的三分之二。
2008 年 5 月及 2009 年 7 月,被告人孙永法分两次共支付 2000 元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 1 桶和 1 袋;2008 年 7、8 月间,被告人钟伟东以每袋 1000 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 5 袋;2009 年 9 月,被告人周智明以每袋 1000 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 3 袋。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购得氰化钠后,分别将其储存在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均用于电镀生产。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作出(2011)绍越刑初字第 20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召成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金国淼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钟伟东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智明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永法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知氰化钠系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均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
关于被告人王召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后认为:其一,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属于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剧毒化学品,其具有极强的毒害性和危险性,极易导致人体中毒死亡,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重大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毒害性” 物质特征;其二,“非法买卖” 毒害性物质的本质是违反法律及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批准许可擅自实施购买或出售行为,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单独的购买或出售行为均符合 “非法买卖” 的认定标准;其三,王召成等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法定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了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形成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鉴于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购买氰化钠的用途为电镀生产,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及其他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王召成、钟伟东、周智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06.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606.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