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4 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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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4 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恋纠纷引发 坦白悔罪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但综合考量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兼顾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诉求,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此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 26 岁)系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二人在校期间确立恋爱关系。2005 年,王志才毕业后步入职场,赵某某则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深造。2007 年赵某某毕业后参加工作,双方就结婚事宜进行商议,因赵某某家人明确表示反对,赵某某曾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仍维持着联系。
2008 年 10 月 9 日中午,王志才前往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相关问题。因赵某某明确告知二人已无可能走到一起,王志才陷入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后自杀的念头。随即,王志才拿起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某某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赵某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 8 时 30 分许,王志才服用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王志才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亦积极配合赔偿事宜,但未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0 月 14 日作出(2009)潍刑一初字第 35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6 月 18 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 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案件事实后,作出(2010)刑三复 22651920 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将案件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后,于 2011 年 5 月 3 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 2-1 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因求婚未果心生恼怒进而起意杀人,并非预谋已久的恶性犯罪;其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加之其平时表现较好,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的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且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强烈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秉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判决。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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