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222-003 / 刑事 / 诈骗罪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陕 0203 刑初 47 号 / 一审(生效)
刑事;诈骗罪;疫情防控;防疫物资;口罩销售;数额巨大;从重处罚
- 涉疫防疫物资诈骗的从重处罚规则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销售口罩等防疫必需物资的事实实施诈骗,属于情节严重的诈骗行为。即便未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只要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就应依法从重处罚,体现对疫情防控秩序和公众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
- 量刑平衡原则
涉疫诈骗虽需从重处罚,但法院会综合考量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实现罪刑相适应:
- 法定从轻 / 减轻情节(如自首、认罪认罚)可直接抵扣部分从重处罚力度;
- 酌情从轻情节(如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赃款用于亲属治病等)可作为量刑调节因素,合理确定最终刑罚。
2020 年 2 月疫情防控关键期,被告人温某强在微信朋友圈虚构 “有大量口罩现货” 的信息,吸引被害人常某艳咨询购买。
- 诈骗实施:温某强收取常某艳口罩货款 66500 元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发货,将货款用于父亲治病及个人花销。
- 逃避追责:经被害人多次催促,温某强仅退款 19000 元,后注销收款用微信、支付宝账号,断绝与被害人联系。
- 事后补救:在公安机关抓捕期间,温某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剩余 47500 元,全额挽回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温某强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罚金 10000 元。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温某强犯诈骗罪,综合从重与从轻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10000 元(已缴纳);同时没收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判决作出后无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定罪依据和量刑平衡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诈骗罪的定罪依据
温某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虚构有口罩货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 66500 元,达到诈骗罪 “数额巨大” 的标准,符合《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从重处罚的法定事由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属于保障公众健康、维护防控秩序的核心防疫物资。温某强利用疫情期间公众对防疫物资的迫切需求实施诈骗,不仅侵犯被害人财产所有权,还可能扰乱防疫物资供应秩序、加剧公众恐慌,社会危害性更大。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此类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 量刑调节的综合考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
- 一审: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 0203 刑初 47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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