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222-001 / 刑事 / 诈骗罪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辽 05 刑终 112 号 / 二审(生效)
刑事;诈骗罪;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目的;民间借贷关系;虚构事实
- 借款形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的核心区分标准
行为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基于 “投资获利” 等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即便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也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判断的关键在于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真实原因,而非书面凭证的形式。
-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认定以借款为名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突破形式上的借贷关系,结合主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
- 客观层面:行为人实施虚构投资项目、编造资金用途等欺骗手段,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 主观层面:行为人占有财物后,既不履行 “还款” 承诺,也不如实交代款项去向,且无实际还款行为,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以借款为名的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 的逻辑链条,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第一笔诈骗事实:2018 年 5 月 28 日,被告人胡某虚构 “合伙投资国外医疗器械再转卖给医院可获高回报” 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钟某、马某人民币 100 万元,并与马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一年。
- 第二笔诈骗事实:2019 年 2 月 3 日,胡某又虚构 “需给医院院长送礼以尽快拨付医疗器械款项” 的理由,骗取二被害人美元 1 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当月月末归还。
- 案发后表现:胡某未退还任何款项,且始终不如实交代涉案资金的去向。
- 一审: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 100 万元、美元 1 万元。
- 二审:胡某不服上诉,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形式借贷关系的否定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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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的借款协议不成立真实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被害人基于 “出借资金获取利息” 的目的交付财物为前提。本案中,被害人钟某、马某交付 100 万元和 1 万美元的真实原因,是相信胡某虚构的高回报投资项目和疏通关系的需求,而非单纯的借贷。胡某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的行为,仅是掩盖诈骗事实的手段,双方不具备民间借贷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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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的明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核心主观要件,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充分体现该目的:
- 无实际投资行为:胡某声称的 “医疗器械投资项目” 完全虚构,没有任何实际的项目运作或资金投入;
- 无还款意愿与行为:借款协议和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主动还款;案发后既不退还财物,也拒不说明款项去向,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将涉案资金据为己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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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胡某先后实施两次虚构事实的行为,分别导致被害人陷入 “投资获利” 和 “帮助疏通关系” 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胡某非法占有财物后拒不返还,其行为完整覆盖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依法应予严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
- 一审: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 0502 刑初 120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9 月 10 日)
- 二审: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 05 刑终 112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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