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222-008 / 刑事 / 诈骗罪 /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陕 02 刑终 30 号 / 二审(生效)
刑事;诈骗罪;养老诈骗;虚构挂靠单位养老统筹;数额巨大;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身具备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资质和名额的事实,以 “补交养老费” 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的,其行为侵犯被害人财产所有权,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断此类行为的核心在于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具备办理养老统筹的能力;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钱款的主观目的。
2018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被告人褚某刚针对多名被害人有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的需求,实施了一系列诈骗行为:
- 虚构事实:褚某刚谎称自己有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的名额且具备办理能力,以 “挂靠单位补交养老费” 为借口,分别骗取李某华 8.5 万元、张某龙 10.5 万元、赵某均 8.5 万元、王某梅 10.5 万元、马某玉 10.5 万元,涉案金额共计48.5 万元。
- 钱款去向:褚某刚将骗取的全部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赌博,未实际为任何一名被害人办理养老统筹相关事宜。
- 政策背景:本案关键事实是,补交养老统筹的相关政策已于 2013 年截止,褚某刚所称的 “办理挂靠单位养老统筹” 本身不具备政策可行性。
- 一审: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褚某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5 万元;同时责令褚某刚分别向五名被害人退赔对应被骗钱款。
- 二审:褚某刚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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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层面: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 褚某刚明知补交养老统筹政策已于 2013 年终止,不存在办理挂靠单位养老统筹的可能性,却故意向被害人虚构 “有名额、能办理” 的事实,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行为。
- 被害人基于对褚某刚谎言的信任,误以为支付 “补交养老费” 就能成功办理养老统筹,进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符合诈骗罪中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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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层面: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
- 褚某刚自始至终没有为被害人办理养老统筹的意愿和行动,其骗取钱款后直接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等非法挥霍行为,未将钱款投入所谓的 “办理事项” 中。
- 案发前褚某刚未退还任何钱款,归案后关于 “未虚构事实、无非法占有目的” 的辩解,与全案证据(政策文件、钱款去向凭证、被害人陈述等)相矛盾,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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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
- 一审: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 0203 刑初 5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8 月 20 日)
- 二审: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 02 刑终 30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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