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222-009 / 刑事 / 诈骗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粤 01 刑终 1762 号 / 二审(生效)
刑事;诈骗罪;套路贷;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虚假债权债务
- “套路贷” 的罪名认定规则
实施 “套路贷” 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威胁手段,主要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如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若伴随暴力、胁迫等手段,则需结合具体行为分别认定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
- 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分标准
认定犯罪集团需满足 “有明显首要分子、有较为固定的组织架构和组织形式、有明确的犯罪分工” 等核心特征;若各被告人缺乏固定组织架构、无明确首要分子,仅为临时合作实施犯罪,则应认定为一般共同犯罪,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量刑。
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常某等人分别以两处办公场所为据点,合作开展 “丽人贷” 小额贷款业务,以 “套路贷” 模式实施诈骗:
- 诱骗借款:以 “无抵押、快速放款” 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以 “行规” 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按时还款则虚高部分无需偿还。
- 制造虚假债权:通过签订空白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伪造 “足额放款” 的假象,实际放款金额远低于合同金额。
- 非法索债: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打电话催收、上门滋扰、放款前拍摄裸照视频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的虚假债务。
- 涉案金额:该团伙先后对胡某某、陈某某等 8 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累计诈骗既遂金额超 22 万元,未遂金额超 21 万元。
-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定四被告人均犯诈骗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林某甲、林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 万元,常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同时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 二审:王某某、林某乙、常某不服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套路贷” 的诈骗罪定性和犯罪形态的认定 **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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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 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主观目的非法性:被告人并非为获取正常借贷利息,而是通过设计 “套路” 引诱被害人陷入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最终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 客观行为欺骗性:被告人以 “无抵押放款” 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被害人因陷入 “按时还款即可免除虚高金额” 的错误认识,才签订合同并后续被迫偿还虚假债务,符合诈骗罪中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的要件。
- 手段特征:本案被告人虽有催收行为,但未采用明显暴力或威胁手段,主要依靠虚假债权凭证施压,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应以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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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一般共同犯罪,而非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认定需满足组织性、稳定性、目的性三个核心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 条(共同犯罪)、第 26 条(犯罪集团)、第 266 条(诈骗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套路贷”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 条
-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 0104 刑初 256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8 月 24 日)
-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1 刑终 1762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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