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王某某、林某甲等⼈诈骗案 – “套路贷” 的罪名认定与犯罪集团的区分规则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3074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12阅读模式

王某某、林某甲等⼈诈骗案 ——“套路贷” 的罪名认定与犯罪集团的区分规则

一、案例信息

2024-04-1-222-009 / 刑事 / 诈骗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粤 01 刑终 1762 号 / 二审(生效)

二、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套路贷;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虚假债权债务

三、裁判要旨

  1. “套路贷” 的罪名认定规则

    实施 “套路贷” 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威胁手段,主要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如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若伴随暴力、胁迫等手段,则需结合具体行为分别认定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

  2. 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分标准

    认定犯罪集团需满足 “有明显首要分子、有较为固定的组织架构和组织形式、有明确的犯罪分工” 等核心特征;若各被告人缺乏固定组织架构、无明确首要分子,仅为临时合作实施犯罪,则应认定为一般共同犯罪,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量刑。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常某等人分别以两处办公场所为据点,合作开展 “丽人贷” 小额贷款业务,以 “套路贷” 模式实施诈骗:
  1. 诱骗借款:以 “无抵押、快速放款” 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以 “行规” 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按时还款则虚高部分无需偿还。
  2. 制造虚假债权:通过签订空白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伪造 “足额放款” 的假象,实际放款金额远低于合同金额。
  3. 非法索债: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打电话催收、上门滋扰、放款前拍摄裸照视频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的虚假债务。
  4. 涉案金额:该团伙先后对胡某某、陈某某等 8 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累计诈骗既遂金额超 22 万元,未遂金额超 21 万元。

(二)审理与裁判结果

  1.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定四被告人均犯诈骗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林某甲、林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 万元,常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同时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2. 二审:王某某、林某乙、常某不服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套路贷” 的诈骗罪定性犯罪形态的认定 **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套路贷” 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主观目的非法性:被告人并非为获取正常借贷利息,而是通过设计 “套路” 引诱被害人陷入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最终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 客观行为欺骗性:被告人以 “无抵押放款” 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被害人因陷入 “按时还款即可免除虚高金额” 的错误认识,才签订合同并后续被迫偿还虚假债务,符合诈骗罪中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的要件。
    • 手段特征:本案被告人虽有催收行为,但未采用明显暴力或威胁手段,主要依靠虚假债权凭证施压,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应以诈骗罪定罪。
  2. 本案属于一般共同犯罪,而非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认定需满足组织性、稳定性、目的性三个核心特征:
    • 本案各被告人虽分工合作实施 “套路贷”,但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王某某、林某甲等人地位作用相近,不存在层级分明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 团伙缺乏固定的组织架构和组织形式,各被告人以两处办公场所为据点开展业务,人员协作较为松散,未形成长期稳定的犯罪组织;

      因此,本案不符合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应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诈骗金额和具体作用量刑。

六、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 条(共同犯罪)、第 26 条(犯罪集团)、第 266 条(诈骗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套路贷”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 条
  •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 0104 刑初 256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8 月 24 日)
  •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1 刑终 1762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11 月 27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15.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915.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