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香故意杀人案
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者,可认定为 “情节较轻” 的故意杀人
案例信息
2023-04-1-177-028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3.05 / (2015)浙温刑初字第 00004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故意杀人罪;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裁判要旨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者,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 “情节较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香和被害人方某顺婚后育有四名子女,两人结婚十余年来,方某顺常对姚某香拳打脚踢。2013 年下半年,方某顺有了婚外情后,对姚某香的殴打变本加厉。2014 年 8 月 16 日中午,方某顺在其务工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某鞋厂宿舍内,因琐事再次殴打姚某香。当晚,方某顺向姚某香提出离婚,并要求姚某香独自承担两名子女的抚养费用。次日凌晨,姚某香因绝望无助而心生怨恨,产生杀人之念,趁方某顺熟睡之际,持螺纹钢管击打方某顺头部数下,又持菜刀砍、切方某顺颈部,致其因头部遭棍棒类物体多次打击、颈部遭受长刃锐器多次切割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左侧颈外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作案后,姚某香拨打 110 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抓捕。案发后,方某顺的父母对姚某香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5 日作出(2015)浙温刑初字第 00004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姚某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随案移送的螺纹钢管一根、菜刀二把予以没收并销毁。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香因不堪忍受丈夫方某顺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而持械杀死方某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姚某香长期忍受方某顺的家庭暴力,终因方某顺发生婚外情、逼迫姚某香离婚并要求其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而产生杀人之念。综合全案分析,姚某香的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 “情节较轻”。姚某香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父母对姚某香表示谅解,且姚某香有四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综合考虑,可以对姚某香给予较大幅度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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