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张某等 4 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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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 4 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案例信息

案号:2024-04-1-222-016案由:刑事 / 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审理法院:西充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3 年 2 月 15 日一审案号:(2023)川 1325 刑初 65 号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未成年人犯罪;电信网络诈骗;认罪认罚;缓刑;宽严相济

裁判要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体呈现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的趋势,未成年人参与此类犯罪,部分原因在于其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法律意识淡薄,易成为诈骗集团的围猎目标。对于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未成年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把握以下核心原则:
  1. 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坚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原则,区别于成年犯罪人,弱化惩罚性,强化矫治性。
  2. 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只要未成年人能够悬崖勒马、真诚认罪悔罪,且主观恶性不深,依法应当从宽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3. 宽严有度的平衡:在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原则下,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和犯罪成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偷越国(边)境事实
    • 2019 年 5 月上旬,被告人张某、冯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中缅边境乘坐皮划艇偷渡至缅甸孟波,进入 “某峰集团”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2019 年 7 月中旬,张某、徐某、李某、冯某等 9 人以相同方式从缅甸偷渡回国。
    • 2019 年 10 月,张某再次伙同苏某(另案处理)、陈某等人,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孟平另一诈骗窝点参与诈骗;同年 12 月,张某偷渡回国。
  2. 诈骗事实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1 月,易某(已判刑)等人在缅甸孟波县设立 “某峰集团” 诈骗窝点,采用 “包装人设 + 诱导投资” 的模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业务员使用公司配发的手机、电脑,在社交软件上盗取图片包装成 “成功人士” 人设,通过交友方式与被害人建立关系,灌输投资理财理念,引导被害人下载虚假博彩、投资平台并充值,后台随意修改数据骗取钱财。四名被告人的具体参与情况及获利如下:
    • 李某:2019 年 3 月 —7 月任业务员,参与期间窝点诈骗金额 16038140 元,个人获利 77000 元;
    • 张某:2019 年 5 月 —7 月任业务员,参与期间窝点诈骗金额 14480780 元,个人获利 15000 余元;
    • 冯某:2019 年 5 月 —7 月任业务员,参与期间窝点诈骗金额 14480780 元,个人获利 10000 余元;
    • 徐某:2019 年 5 月 —7 月任业务员,参与期间窝点诈骗金额 14165980 元,个人获利 5000 余元。
  3. 量刑情节
    • 2022 年 5—6 月,张某、徐某、李某、冯某均主动到四川省西充县公安局投案;
    • 李某退缴违法所得 50000 元,张某退缴 15000 元,冯某退缴 12000 元,徐某退缴 4000 元;
    • 四名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

二、判决结果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作出(2023)川 1325 刑初 65 号刑事判决:
  •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 被告人李某、冯某、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本案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结合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作出评判:
  1. 定罪层面
    •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 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参与实施诈骗活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 张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 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
    • 未成年人身份:四名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照《刑法》第 17 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从犯地位:四名被告人在诈骗集团中仅担任业务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自首情节:四名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认罪认罚 + 退赃: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体现真诚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 缓刑的适用逻辑综合考量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能够通过社区矫正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故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宣告缓刑。

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22 条(偷越国(边)境罪)、第 266 条(诈骗罪)、第 69 条(数罪并罚)、第 67 条(自首)、第 64 条(违法所得追缴)、第 17 条(未成年人犯罪)、第 27 条(从犯)、第 72 条(缓刑适用条件)、第 73 条(缓刑考验期)
  2. 一审文书:西充县人民法院(2023)川 1325 刑初 65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2 月 15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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