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利诱未成年人贩毒及毒品再犯、累犯的处罚规则
一、案例信息
2023-06-1-356-039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17 / 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贩卖毒品罪;利诱未成年人贩毒;共同犯罪;累犯;毒品再犯
三、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法治意识薄弱等特点,易在毒贩利诱下沦为贩毒工具。为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行为人若系毒品再犯且构成累犯的,依法应叠加从重处罚,体现对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及毒品惯犯的严惩导向。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涂某某(未成年人)、邓某某(未成年人)、李某某(未成年人)与邵某某共同租住房屋,因无固定收入来源陷入经济困境。被告人方某某见状,提议由涂某某等四人协助其贩卖毒品K粉,约定毒品由方某某提供,每卖出一包K粉(售价500元),涂某某等人可获取100元提成。涂某某等人表示同意并从方某某处领取毒品。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方某某通过涂某某等人先后七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累计获取毒资11199元。另查明,方某某曾于2018年1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诉讼过程: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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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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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涂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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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方某某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共同犯罪地位认定、量刑情节适用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贩卖毒品罪的定性及共同犯罪认定。方某某、涂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方某某提供毒品、制定交易规则并主导贩毒活动,系主犯;涂某某参与贩卖毒品六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亦认定为主犯;邓某某参与贩卖毒品三次,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2. 方某某的从重处罚情节叠加适用。其一,方某某以提成利诱未成年人参与贩毒,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应从重处罚;其二,方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同时构成累犯与毒品再犯,依法应双重从重处罚。
3. 未成年被告人的从宽处罚考量。涂某某、邓某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具备坦白情节,可进一步从轻处罚。此外,邓某某在盗窃案件侦查阶段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结合其从犯地位,对其从轻幅度予以放大。
(三)关联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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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八条(立功)、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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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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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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