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04-1-222-014案由:刑事 / 诈骗罪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3 年 4 月 11 日二审案号:(2023)京 01 刑终 64 号
刑事;诈骗罪;盲发快递;交易型诈骗;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区分;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数额
- “盲发快递” 型诈骗行为的认定标准
甄别此类交易型行为构成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核心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把握三项审查要点:
- 欺骗内容:是否针对被害人财产交付的关键事项(标的物种类与特征、交易类型、价格构成等)进行虚构,如本案中虚构买卖合同关系,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在真实交易。
- 欺骗程度:是否隐瞒民事救济可能性,或设置退款障碍(如虚构退货地址、拖延退款),致使被害人陷入难以维权的高度风险。
- 欺骗后果:是否导致被害人无法发现真相,或陷入民事救济无力的境地。
- 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认定规则
即使行为人交付了一定商品,若商品实际价值与售价差距畸高(远超正常市场价格和合理利润范围),被害人的交易需求(获得与价款匹配价值的商品)完全无法实现,应当认定被害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构成诈骗犯罪。
- 诈骗数额的计算规则
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等诈骗成本,不得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应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认定诈骗数额。
2021 年 5—6 月,被告人张某某实施 “盲发快递” 型诈骗,具体作案流程如下:
- 获取信息 + 虚构交易:张某某非法获取公民姓名、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在被害人未购买足疗包的情况下,虚构买卖合同关系,以货到付款的方式批量向不特定被害人邮寄低价足疗包。
- 误导付款 + 攫取暴利:被害人收到快递后,误以为存在真实的网购订单,以高出足疗包实际价值十倍的价款签收付款,张某某以此非法获利 30 余万元。
- 协助作案 + 规避投诉:被告人孙某某系快递公司职员,为追求个人业绩,明知张某某的 “盲销” 行为属于诈骗,仍代表快递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快递服务协议,提供快递配送服务;同时与张某某商议应对被害人投诉、退款的方案,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2)京 0108 刑初 64 号刑事判决:
-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张某某以 “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为由上诉,孙某某以 “量刑过重” 为由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 **“盲发快递” 的交易型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评判:
-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某某无真实交易意图,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买卖合同关系的方式,诱导被害人支付远超商品价值的价款;结合其高价低质的交易模式、规避退款的操作,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直接故意。
- 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张某某虚构存在买卖合同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 “自己网购的商品到货” 的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支付价款;且足疗包售价是其实际价值的十倍,被害人的交易目的完全落空,财产损失客观存在。
- 孙某某构成诈骗罪共犯
孙某某作为快递公司职员,明知张某某的 “盲发快递” 系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快递配送服务,并协助商议应对投诉、退款的方案,属于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从犯,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一审量刑适当
一审法院根据张某某、孙某某的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案件情节作出的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40 条、第 266 条
- 一审文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8 刑初 64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12 月 30 日)
- 二审文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 01 刑终 64 号刑事裁定(202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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