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特殊从重量刑情节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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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从重量刑情节的运用

《诈骗解释》规定的特殊从重量刑情节有五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规定的特殊从重量刑情节有十项: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 “钓鱼网站” 链接、“木马” 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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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对于特殊从重量刑情节的适用有具体的规定。比如《江西实施细则》:一方面增加了特殊的从重量刑情节,如多次实施诈骗的,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另一方面对从重的幅度进行了规定,即具有《诈骗解释》《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规定的特殊从重量刑情节一项的,增加基准刑 10%以下,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多次实施诈骗的,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分别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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