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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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6阅读模式
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运用
《诈骗解释》明确规定,诈骗近亲属财物,获得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作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近亲属之间的特殊关系,注重修复亲属间的情感联系,避免因刑事处罚加剧家庭矛盾。例如,亲属间因经济纠纷引发的诈骗行为,若事后获得对方谅解,且社会危害性较小,通常可不予刑事追究。
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未成年人犯罪、自首、立功等);
  •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 被害人谅解的。
这些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行为人有明显悔罪表现的,通过从宽处理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部分地方对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有更细化的规定。例如,《江西实施细则》明确:
  •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此类情况多为行为人出于无奈实施诈骗,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适当从宽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
  •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20%~50%。这进一步量化了对近亲属诈骗案件的从宽幅度,确保司法实践中量刑的统一性和合理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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