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22-011 / 刑事 / 诈骗罪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02 / (2016)湘 04 刑终 385 号 / 二审(生效)
刑事;诈骗罪;刑罚执行完毕;漏罪;数罪并罚;缓刑适用
- 漏罪的处理时间界限
适用《刑法》第 70 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规则,有严格的时间条件限制,仅适用于漏罪被发现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情形。
若漏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发现,不得将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应当对漏罪单独定罪量刑。
- 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
不能以 “是否有利于被告人” 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的标准,应当严格遵循刑法的明确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时,单独处罚是法定规则,不因个案中数罪并罚可能带来的量刑差异而突破法律规定。
- 前罪与漏罪的时间线
- 2013 年 5 月 24 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后分别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12 月 17 日刑满释放。
- 二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司法机关发现其在 2012 年 8 月还有未被处理的诈骗犯罪事实(漏罪)。
- 漏罪的犯罪事实
2012 年 8 月 25 日,朱某某、郭某某伙同他人,在衡南县洪山镇以 **“丢钱、捡钱、分钱”** 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 2800 元、邮政银行存折 1 张及密码,并支取存折内资金 63000 元,共计骗得 65800 元。
- 量刑情节与审理结果
- 朱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漏罪事实,构成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各退赔被害人 16450 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 一审法院(衡南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将退赔款发还被害人。
-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衡阳市中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漏罪的处理规则和缓刑的适用依据两大核心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应单独定罪量刑
本案中,朱某某、郭某某的漏罪发生于 2012 年 8 月,早于前罪判决时间,但漏罪被发现时,二人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刑法》第 70 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 的数罪并罚时间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83.html
因此,法院不能将该漏罪与前罪的诈骗罪合并处罚,只能针对漏罪单独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 缓刑适用的合理性论证
朱某某、郭某某在漏罪中系主犯,但存在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83.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 条(共同犯罪)、第 26 条(主犯)、第 67 条第 3 款(坦白)、第 70 条(漏罪的数罪并罚)、第 72 条(缓刑适用条件)、第 266 条(诈骗罪)
- 一审: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 0422 刑初 157 号刑事判决(2016 年 11 月 11 日)
- 二审: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 04 刑终 385 号刑事裁定(201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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