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宏拐卖妇女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0 条第 1 款第(3)项、第(4)项将奸淫被拐卖妇女、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分别规定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据此,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又强迫其卖淫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
-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幼女的,同样作为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加重处罚,不以拐卖儿童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 199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 (幼女) 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的批复》(已失效,可作为参考)的规定,刑法第 240 条第 1 款第(3)项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的 “妇女” 包括 “幼女”。该规定虽属扩充性解释,但符合立法原意,理由是:拐卖幼女并奸淫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拐卖一般妇女并奸淫的行为,如果将 “妇女” 严格解释为已满 14 周岁的妇女,那奸淫被拐卖幼女的行为只能按数罪并罚处理,其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有期徒刑二十年)明显低于拐卖一般妇女并奸淫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无期徒刑),造成重罪轻判的可能性,这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不利于从严惩治危害性相对较大的拐卖儿童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 24 条亦已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07 年 5 月 27 日晚,被告人陈某宏伙同崔某飞等人,经预谋,以交友为名,将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 20 岁)从酒吧骗出带上车。在车内,陈某宏、崔某飞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迫使郭某某同意卖淫,并将郭某某带至浙江省桐乡市某宾馆内,对郭某某实施轮奸后,将郭某某贩卖给张某忠从事卖淫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6.html
2007 年 6 月 1 日晚,被告人陈某宏伙同他人经预谋,以交友为名,将被害人于某某(女,时年 23 岁)骗至苏州市吴江市某旅社房间内,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迫使于某某同意卖淫,并指使他人对于某某实施强奸后,将于某某带至浙江省桐乡市贩卖给张某忠从事卖淫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6.html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4 月 25 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宏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陈某宏的死缓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6.html
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 0013 号刑事判决(2008 年 4 月 2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6.html
复核: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刑复字第 0029 号刑事裁定(2008 年 6 月 2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