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齐、胡某强拐卖儿童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07 年 8 月,余某齐、胡某强先后将已年满 14 周岁的王某某带至西吉县谢某某、曹某某家中贩卖,均因王某某年龄偏小等原因未成功。同月 14 日,胡某强将王某某带至西吉县季某家中贩卖,交易过程中,胡某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次日余某齐被抓获归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5.html
二、裁判理由
- 被告人余某齐、胡某强拐骗被害人时,明知其不满 14 周岁。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某系放学途中被拐,自身个子较小,且前两次出卖均因意向收买人嫌弃其年龄偏小未成交,结合上述事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拐骗被害人时明知其不满 14 周岁。
- 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拐骗、出卖行为,应评价为一罪。
首先,被告人的拐骗、出卖行为系同一拐卖犯罪的组成部分,应根据着手实施拐骗行为时符合的构成要件定罪。根据刑法第 240 条第 2 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据此,行为人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的上述多种行为,是同一拐卖犯罪不同阶段的行为表现,属于同一犯罪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一罪。本案中,二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对王某某着手实施拐骗行为时,王某某不满 14 周岁、属于儿童,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符合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后续实施的出卖行为,系拐骗行为的延续,未产生新的犯罪。同理,行为人拐卖不满 14 周岁男童,犯罪过程中被拐男童年满 14 周岁的,年龄变化亦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5.html
其次,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拐卖儿童罪,能够准确反映其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本案中,二被告人虽以将王某某卖与他人为妻为目的,该犯罪意图与一般拐卖妇女犯罪意图相似,但从行为性质及危害后果来看,二被告人拐走王某某时,其尚不满 14 周岁,该行为不仅侵害王某某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还导致其脱离家庭及监护人监护,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性质恶劣,危害程度明显大于一般拐卖妇女犯罪;且二被告人实施拐卖过程中,明知王某某年幼、可能不满 14 周岁,仍执意实施犯罪,主观恶性显著大于一般拐卖妇女犯罪,故以拐卖儿童罪定性更为准确。
三、关联索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0 条
- 一审裁判: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 4 号刑事判决(2008 年 1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