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机械远程监控系统的刑法定性及破坏行为认定
案例信息
- 案号:2018-18-1-254-002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16 年 08 月 09 日
- 案号:(2016)湘 01 刑终 58 号
- 审理程序:二审
关键词
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机械远程监控系统
裁判要旨
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为加强对分期付款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投入使用中联重科物联网 GPS 信息服务系统。该套计算机信息系统由中联重科物联网远程监控平台、GPS 终端、控制器和显示器等构成,具备自动采集、处理、存储、回传、显示数据和自动控制设备的功能,其中控制器、GPS 终端和显示器由中联重科在工程机械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安装到每台设备上。
中联重科对 “按揭销售” 的泵车设备均安装该系统,并在产品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买受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出卖人有权采取停机、锁机等措施;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前,产品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即便买受人已获得机动车辆登记文件,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所有权仍归出卖人。中联重科总部通过远程监控维护平台对泵车进行监控,发现客户有拖欠、赖账等情况时,会通过远程监控系统 “锁机”,泵车接收指令后可发动但不能作业。
2014 年 5 月间,被告人徐强使用 “GPS 干扰器”,先后为钟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名下或管理的五台中联重科泵车解除锁定,具体事实如下:
- 2014 年 4 月初,钟某某得知其牌号为贵 A77462 的泵车即将被锁机,通过徐关伦、龚某某联系到徐强。2014 年 5 月 18 日,徐强携带 “GPS 干扰器” 到贵阳市清镇市,将干扰器信号线连接到泵车右侧电控柜并通电,成功解锁该泵车。事后钟某某向龚某某支付解锁费 40000 元,龚某某向徐关伦支付介绍费 9600 元。当日及次日,徐强又为龚某某管理的三台泵车(牌号分别为湘 AB0375、湘 AA6985、湘 AA6987)永久解锁,龚某某向徐强支付四台泵车解锁费共计 30000 元。
- 2014 年 5 月,张某某名下牌号为鄂 FE7721 的泵车因拖欠货款被锁机,其联系徐强解锁。2014 年 5 月 17 日,徐强携带 “GPS 干扰器” 到湖北襄阳市,以同样方式解锁该泵车,张某某向其支付解锁费 15000 元。
经鉴定,上述五台泵车的 GPS 终端被拆除及控制程序被修改后,中联重科物联网 GPS 信息服务系统无法对其进行实时监控和远程锁车。
2014 年 11 月 7 日,徐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审理过程中退缴违法所得 45000 元。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 652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追缴被告人徐强违法所得 45000 元,上缴国库。徐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9 日作出(2016)湘 01 刑终 5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 和 “计算机系统” 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本案中,中联重科物联网 GPS 信息服务系统具备自动采集、处理、存储、回传、显示数据和自动控制设备的功能,属于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通信设备与自动化控制设备,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定义。
被告人徐强利用 “GPS 干扰器” 对该系统进行修改、干扰,导致系统无法对案涉泵车进行实时监控和远程锁车,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且违法所得 45000 元,达到 “后果特别严重” 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徐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量刑适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索引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6 条第 1 款、第 2 款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