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行为的刑法定性
案例信息
- 案号:2018-18-1-254-003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17 年 06 月 15 日
- 案号:(2016)陕 01 刑初 233 号
- 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
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干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数据失真;后果严重
裁判要旨
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长安子站)系国家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确定的西安市 13 个国控空气站点之一,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每小时将数据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数据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并向全国发布。长安子站为全市两个国家直管监测子站之一,由监测总站委托武汉宇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维护,非运维方工作人员不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2016 年 2 月 4 日,长安子站回迁至西安市长安区西安邮电大学南区动力大楼房顶。被告人李森利用协助子站搬迁之机,私自截留子站钥匙并偷记子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 2016 年 3 月 6 日间,李森、张锋勃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采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被告人何利民明知李森等人的行为未予阻止,仅要求李森将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李森还多次指使被告人张楠、张肖采用上述方法干扰子站自动监测系统,造成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异常、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影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为防止罪行败露,2016 年 3 月 7 日、3 月 9 日,在李森指使下,张楠、张肖两次进入长安子站删除监控视频。2016 年 2-3 月间,长安子站每小时的监测数据已实时传输至监测总站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且用于环保部编制 2016 年 2 月、3 月及第一季度全国 74 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评价、排名。2016 年 3 月 5 日,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发现长安子站数据明显偏低,检查后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公安机关随后将李森、何利民、张楠、张肖、张锋勃五名被告人抓获到案。
庭审中,李森、张锋勃、张楠、张肖均承认指控属实;何利民辩解其对李森堵塞采样器的行为仅为默许、放任,请求宣告无罪。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作出(2016)陕 01 刑初 233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森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被告人何利民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三、被告人张锋勃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四、被告人张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五、被告人张肖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禁止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禁止对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采取堵塞采样器的方法伪造或指使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
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 和 “计算机系统” 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明确,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长安子站系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数据经系统软件直接传输至监测总站,通过环保部和监测总站官网实时向社会公布,参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计算并实时发布。空气采样器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PM10、PM2.5 监测数据是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评估的核心指标。被告人用棉纱堵塞采样器采样孔或拆卸采样器的行为,必然改变采样器内部气流场,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正确评估,属于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五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为:
- 李森、张锋勃、张楠、张肖多次实施堵塞、拆卸采样器干扰采样的行为,何利民明知前述行为未阻止,仅要求降低空气污染数值;
- 干扰行为造成监测数据显著异常。2016 年 2-3 月间,长安子站颗粒物监测数据多次出现与周边子站变化趋势不符的情况,其中 PM2.5 数据在 2 月 24 日 18 时至 25 日 16 时、3 月 3 日 4 时至 6 日 19 时异常,PM10 数据在 2 月 18 日 18 时至 19 日 8 时、2 月 25 日 20 时至 21 日 8 时、3 月 5 日 19 时至 6 日 23 时异常。例如,3 月 5 日 19 时至 22 时,长安子站 PM10 数据从 361 降至 213(降幅 41%),周边子站均值却上升 14%(从 316 升至 361);3 月 6 日 16 时至 17 时,长安子站数值从 188 升至 426(增幅 127%),周边子站均值基本稳定(从 318 降至 310),上述数据与监测总站审核发现的长安子站 PM10 数据明显偏低的情况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 失真监测数据已实时发送至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长安子站空气质量小时浓度均值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发布;
- 失真监测数据已用于编制环境评价月报、季报,环保部在 2016 年 2 月、3 月及第一季度全国 74 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工作中采信了该虚假数据,相关排名已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影响全国大气环境治理情况评估,损害政府公信力,误导环境决策。
综上,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 “后果严重” 要件,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关联索引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6 条第 1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68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26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 7 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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