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审查

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审查

证人证言作为言词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从不同视角还原案件事实,弥补物证、书证的不足。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需结合证人身份与案件关联度,对不同类型证人的证言进行针对性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具体分类审查要点如下:

一、目击证人证言的审查

目击证人是直接观察到拐卖关键环节(如诱骗、控制、转移被害人)的人员,其证言往往具有直接证明力,审查需聚焦 “观察客观性、内容细节性”:
  1. 证言来源与观察条件审查

    确认证人是否确实在案发现场(如诱骗发生的公园、转移被害人的车站),观察时的环境条件(如光线是否充足、距离是否适中、有无遮挡物)是否足以清晰感知案件事实;排除 “传闻证言”(如证人称 “听别人说某人被拐走”),仅采信证人直接看见、听到的内容。

  2. 证言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

    重点审查证言是否包含拐卖过程的关键细节:

    • 诱骗环节:如证人是否看到嫌疑人以 “给糖吃”“找妈妈” 等话术诱骗儿童,或以 “介绍工作”“帮忙带路” 等名义接触成年妇女;
    • 控制与转移环节:如是否看到嫌疑人强行拖拽被害人上车、使用绳索捆绑被害人,或与同案犯分工协作(如一人控制被害人、一人开车);
    • 同案犯与被害人特征:如证人能否描述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衣着、外貌特征(如纹身、疤痕),被害人的衣着、哭喊状态等,这些细节需与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等相互印证;
    • 被害人去向:如证人是否看到嫌疑人将被害人带往特定方向(如某小区、某车站),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如白色面包车、网约车),为追踪犯罪轨迹提供线索。
  3. 证言稳定性审查

    对比证人多次陈述(如首次报案笔录、后续补充询问笔录)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或反复(如首次称 “嫌疑人穿黑色衣服”,后续改称 “穿蓝色衣服”);若存在矛盾,需核查原因(如记忆偏差、外界干扰),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哪一版本更接近事实。

二、收买人证言的审查

收买人作为拐卖行为的 “买方”,其证言直接关联 “买卖交易事实” 与 “被害人后续境遇”,审查需兼顾 “交易细节真实性” 与 “侵害行为关联性”:
  1. 买卖交易核心事实审查

    重点核查证言中关于收买的时间(如 “2023 年 5 月 10 日”)、地点(如 “某乡镇集市旁的废弃仓库”)、价格(如 “花了 5 万元”)及交易方式(如 “现金交付”“银行转账”),这些内容需与嫌疑人供述(如 “卖给买家 5 万元现金”)、资金流水(如收买人当天的取款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如交易地点的痕迹)相互匹配,确认买卖关系成立。

  2. 被害人后续侵害行为审查

    审查收买人是否承认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证言需与被害人陈述(如 “收买人多次强迫我发生关系”)、人身检查笔录(如被害人身体的伤情)、精神病鉴定意见(如被害人因虐待导致精神障碍)相互印证;若收买人否认,需结合其他证据(如邻居证言 “经常听到被害人哭喊”)排除其辩解。

  3. 被害人去向与逃跑情况审查

    核查收买人关于被害人后续状态的证言:如是否承认被害人逃跑(逃跑时间、方式)、是否将被害人转卖他人(转卖的对象、时间、地点),或被害人是否因其他原因离开(如被解救);证言内容需与解救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如帮助被害人逃跑的村民证言)一致,避免收买人隐瞒被害人去向(如实际将被害人转卖却谎称 “逃跑”)。

三、关联人员证言的审查

此类证人包括被害人家属、亲友、邻居,收买人家属、亲友、邻居,以及买卖中间人,其证言多从 “前后对比”“侧面佐证” 角度反映案件事实,审查需关注 “细节独特性” 与 “与其他证据的衔接度”:
  1. 被害人家属、亲友、邻居证言审查
    • 被害人被拐前的状态:需记录被害人丢失前的外貌衣着特征(如 “扎羊角辫、穿红色连衣裙”)、口音(如 “带四川方言”)、身体健康与精神状态(如 “之前很活泼,没有疾病”),这些细节可用于确认被拐卖人员身份(如与解救后被害人的特征比对),也可作为判断 “被拐后是否遭受损害” 的参照(如被拐后被害人精神萎靡、身体受伤)。
    • 被拐时的异常情况:如家属是否陈述 “孩子下午 3 点在小区门口失踪,当时有个陌生男子跟着他”,邻居是否看到 “有陌生车停在被害人家楼下,停留半小时后离开”,这些证言可辅助锁定拐卖行为的起始时间与嫌疑人线索。
  2. 收买人家属、亲友、邻居证言审查重点收集其关于 “收买行为是否知情”“被害人在收买家庭的境遇” 的证言:如收买人配偶是否承认 “知道丈夫花 5 万元买了个妇女”,邻居是否看到 “被害人被锁在院子里,不让出门”,或 “经常看到收买人殴打被害人”;这些证言可侧面印证收买事实及后续侵害行为,弥补被害人陈述可能存在的不足(如被害人因恐惧不敢完全陈述)。
  3. 买卖中间人的证言审查中间人作为 “连接拐卖人与收买人的桥梁”,其证言是证明 “拐卖链条” 的关键,需审查:
    • 中间人的角色:是否承认 “帮助拐卖人联系买家”“从中赚取介绍费(如 2000 元)”;
    • 交易对接细节:如中间人是否陈述 “拐卖人让我找愿意买孩子的人,我就联系了现在的收买人”,对接过程中是否知晓被害人是被拐卖的(如 “拐卖人说孩子是‘自家不要的’,但我看孩子一直在哭,不像自愿的”);
    • 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联:中间人所述的介绍费金额、交易对接时间,需与拐卖人、收买人的供述,以及资金流水(如收买人向中间人转账的 “介绍费”)一致,确认其中介作用。

四、行业服务人员证言的审查

此类证人包括旅馆服务人员、车(船、飞机)司乘人员及途中见证人,其证言多围绕 “拐卖过程中的行踪轨迹”,审查需关注 “时空关联性” 与 “特征匹配度”:
  1. 旅馆服务人员证言审查其是否陈述 “某时间段内,一男子带着一个哭泣的孩子 / 妇女入住,男子不让孩子 / 妇女单独出门”,或 “登记信息时,男子替同行的妇女 / 孩子填写信息,妇女 / 孩子表情紧张”;证言中的入住时间、房间号、人员特征(如男子外貌、妇女 / 孩子衣着),需与嫌疑人、被害人的行踪轨迹(如交通票据显示的到达时间)、监控录像(旅馆走廊监控)相互印证,确认拐卖过程中的停留节点。
  2. 车、船、飞机司乘人员证言重点核查司乘人员是否回忆起 “某趟行程中,有男子看管一名不愿说话的妇女 / 孩子,妇女 / 孩子有哭闹或求救行为”,或 “男子对妇女 / 孩子的身份解释含糊(如‘是我亲戚家的孩子,不听话’)”;证言中的行程时间(如 “2023 年 6 月 1 日的长途汽车”)、人员座位、行为表现,需与交通票据、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一致,还原拐卖过程中的运输环节。
  3. 途中见证人证言如路人、同车乘客等,其证言可能包含碎片化但关键的信息(如 “在某高速服务区,看到一男子强行把一个想跑的女孩拉回车上”);审查时需确认证言中的时间、地点、人员特征是否与其他证据(如高速服务区监控、嫌疑人行车记录仪)匹配,即使证言细节有限,也可作为佐证拐卖行为的间接证据。
综上,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证人证言的审查,需根据证人身份差异制定针对性审查策略,通过 “细节比对”“多证印证” 排除虚假证言,确保每一份证言都能与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准确还原拐卖犯罪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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