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反映案件事实的重要言辞证据,其真实性、关联性及收集程序的合法性需严格审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被运送人证言的审查
被运送人作为直接参与偷越行为的主体,其证言需重点核查:
  • 能否证实运送行为的存在及具体细节(如运输方式、路线、参与人员等);
  • 所证实的情况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一致,若存在不一致,需审查差异点能否作出合理解释或排除合理怀疑。例如,对运输费用、接头地点等细节的分歧,需结合其他证据(如支付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进一步核实,避免因记忆偏差或主观隐瞒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1. 现场目击证人、知情人证言的审查
此类证人的证言可从侧面印证案件事实,审查重点包括:
  • 其证实的情况与犯罪嫌疑人、偷越者的陈述是否一致,若存在矛盾,需分析不一致的原因(如观察角度不同、记忆误差等);
  • 排除合理怀疑后能否得出确定结论,若结论仍不确定(如关键细节无法印证),建议不予认定,防止以存疑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1. 边境检查人员证言的审查
边境检查人员的证言具有官方性和专业性,需重点审查其能否证实:在正式的过境记录中,是否存在偷越者的合法出入境资料。若证实无相关记录,可辅助印证偷越行为的非法性,为认定犯罪提供关键依据。
  1. 证人证言的程序合法性审查
程序合规是保障证言效力的前提,需重点核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因合法性或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询问证人未分别进行的(可能导致证言相互影响);
(2)笔录未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印的(无法确保记录与陈述一致);
(3)讯问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剥夺当事人知情权);
(4)证人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下,不能正确表达的;
(5)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6)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但基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且符合事实的除外)。
若证人证言存在其他收集程序瑕疵(如记录笔误等),需审查能否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经办案人员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依法采用。
  • 证人的年龄、认知能力,是否存在生理或精神上的缺陷(如未成年人的证言需结合其认知水平判断,精神异常者的证言需评估其作证能力);
  • 证人与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仇家等关系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
通过对证人证言的全面审查,既能确保其内容真实可靠,也能通过程序合法性过滤非法证据,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有效支撑。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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