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反映案件全貌的核心言辞证据,审查时需结合案件事实细节与程序合法性,全面核实其真实性与关联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犯罪基本事实的审查
重点核查供述中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核心要素,包括:
  • 动机、目的(如营利、帮助亲友等)、时间、地点、方式、路线、具体经过及结果;
  • 是否存在共同犯罪,若为共同犯罪,需明确策划、分工内容、参与人员,各犯罪人对任务目标、自身行为及协作配合的认知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作案详细经过和是否获利等细节。这些信息需形成完整链条,避免关键环节缺失。
  1. 运送行为具体细节的审查
聚焦运送过程的具体实施情况,审查:
  • 运送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船、车、飞机、摩托等)或方式(如徒步),带领人员身份,交通工具是否具备必要安全条件;
  • 运送的人数、次数,被运送人的基本情况及下落。上述细节需与物证(如交通工具)、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确保行为描述的真实性。
  1. 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需将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比对,核实:
  • 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提及的运送过程目击者、知情人或检查站人员,是否有对应的证言;
  • 被运送人对运送行为的证实情况与嫌疑人供述是否一致,若存在差异,需审查能否作出合理解释或排除合理怀疑(如因记忆偏差导致的细节分歧)。
  1. 伴随行为的审查
重点关注运送过程中是否存在衍生犯罪行为,包括:
  • 对被运送人是否实施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行为,是否造成被运送人受伤、死亡;
  • 运送过程中是否遇到检查,是否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检查,有无对检查人员实施杀害、伤害行为。此类行为直接影响罪数认定,需结合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细致核查。
  1. 营利及犯罪目的的审查
  • 审查犯罪嫌疑人关于是否获利、分赃情况的供述,尽管本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营利事实可辅助证明犯罪动机;
  • 需注意是否存在以拐卖人口、诈骗等其他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运送行为的情形,此类情况可能涉及数罪并罚。
  1. 讯问笔录的程序合法性审查
需严格核查讯问程序的合规性,包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讯问笔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1)讯问笔录未经过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时,未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时,未提供翻译人员的。
  • 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身份、签名、捺印、权利告知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全面审查,既能还原案件事实细节,也能通过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及程序合法性判断,确保供述的证据效力,为案件准确定性奠定基础。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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