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在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的侦查与审查中,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已成为还原犯罪轨迹、锁定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类型。尤其是侦查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轨迹跟踪等现代科技手段获取的关联证据,其审查需严格围绕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大核心要素,结合技术特性与案件需求精准展开,具体要点如下:
一、核心证据类型及审查重点
(一)视听资料:直观还原犯罪场景与过程
视听资料以动态影像、音频等形式直接记录案件相关信息,常见类型及审查重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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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及轨迹监控录像涵盖公共场所(车站、商场、路口)、私人场所(社区、楼道)、运输工具(车辆行车记录仪)等场景的监控 footage。审查时需重点关注:
- 合法性基础:确认录像来源是否合法,调取公共监控是否履行法定手续,调取私人监控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提取过程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实施并制作笔录,有无见证人在场。
- 真实性核验:核查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剪辑、篡改痕迹(可通过专业技术鉴定或比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完整性校验值确认);画面是否清晰可辨,能否准确识别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体貌特征,以及车辆车牌号、作案工具等关键信息;时间戳是否与案件发生、发展的时间节点(如被害人失踪时间、嫌疑人转移时间)一致,避免因设备时间错误导致关联性断裂。
- 关联性匹配:判断录像内容与案件事实的直接关联度,例如:案发现场录像是否记录诱骗、劫持等关键作案行为;轨迹监控是否完整呈现被害人从被控制到转移的全程路线;解救现场录像是否能佐证被害人被拐卖后的状态及解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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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被害人及证人的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审查时需确认录制是否全程同步、连续,有无中断或选择性录制;内容是否完整反映讯问 / 询问的全部过程,是否存在诱导、胁迫等非法取证行为;录音录像的内容与书面笔录是否一致,避免出现 “笔录与录像不符” 的矛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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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音视频资料如犯罪嫌疑人与买家的交易谈判录音、被害人被控制期间的求救录音、解救过程的执法记录仪录像等。审查时需结合言词证据、物证等,确认音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如通过声纹鉴定确认说话人身份),以及与拐卖行为的关联性(如交易录音中是否提及 “价款”“交付时间” 等核心交易信息)。
(二)电子数据:数字解构犯罪网络与轨迹
电子数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输,是大数据分析、轨迹跟踪等科技手段的核心成果载体,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审查需覆盖以下关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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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与社交类数据包括微信、QQ 等即时通信工具的聊天记录、语音消息,手机短信、通话清单,以及社交平台(朋友圈、贴吧等)的发布内容与互动记录。审查重点为:
- 身份关联性:通过账号注册信息(绑定手机号、身份证号)、登录日志(IP 地址、设备型号)确认账号实际使用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排除账号被盗用的合理怀疑。
- 内容完整性与真实性:核查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有无删减、撤回内容),可通过调取平台后台原始数据与本地记录比对;重点审查 “诱骗话术”(如以 “找工作”“谈恋爱” 为幌子的沟通内容)、犯意联络(如团伙成员商议 “拐、送、销” 分工)、交易对接(如与买家协商价款、交付方式)等核心信息,确保内容未被篡改。
- 时间与行为衔接:聊天记录中约定的见面时间、地点,需与监控录像、交通轨迹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 “线上联络 — 线下实施” 的完整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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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迹与时空类数据是大数据轨迹跟踪的核心产出,包括:
- 出行轨迹数据:铁路 / 航空购票记录、网约车订单、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地铁公交刷卡记录等,审查其是否与拐卖路线(如被害人被拐地→中转地→买家所在地)一致,时间节点是否与犯罪进程(诱骗、运输、交付)匹配。
- 位置感知数据:手机信令数据、GPS 定位记录、基站连接日志等,可精准还原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时空轨迹,例如通过分析信令数据锁定嫌疑人藏匿窝点,或证明二者在特定时间处于同一区域。
- 住宿与消费数据:酒店入住登记、民宿预订记录、线下消费支付凭证(微信 / 支付宝交易记录),辅助确认犯罪团伙的中转停留地点及资金流转初步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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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资金类数据涵盖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的交易凭证、现金存取款单据等。审查时需重点核查:
- 资金流转的时间、金额是否与买卖交易匹配(如买家向嫌疑人转账的金额是否与供述中的 “收买费” 一致,转账时间是否与被害人交付时间吻合);
- 资金流向是否能反映 “分赃” 行为(如团伙成员间的大额转账记录),佐证共同犯罪的分工与利益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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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与大数据分析成果针对跨境拐卖、团伙作案等复杂案件,侦查机关可能通过网络远程勘验、数据关联分析等技术手段获取证据,审查需关注:
- 程序合法性:远程勘验、技术侦查措施是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是否制作完整笔录并附相关审批手续;
- 分析过程科学性:大数据分析所依据的数据源是否全面(如整合 200 余类时空数据构建犯罪图谱),分析模型是否具备合理性,结论是否可通过其他证据验证(如分析得出的 “核心嫌疑人” 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导作用);
- 跨境数据合规性:涉及外籍人员户籍信息、出入境记录等跨境电子数据,需确认调取程序是否通过外交部门或跨境司法协助渠道,数据真实性是否经境外机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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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与设备类数据包括从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U 盘等存储介质中提取的电子文件,如记录被害人信息的 Excel 表格、标注拐卖路线的文档、与 “蛇头” 联络的邮件等。审查时需确认原始存储介质是否被依法扣押、封存(封存状态需拍照固定,确保无法篡改数据),提取过程是否制作笔录并计算完整性校验值,避免因提取程序违法导致证据失效。
二、共性审查原则:贯穿两类证据的核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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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程序正义是证据效力的前提无论是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均需审查收集提取程序的合法性:
- 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如手机、监控硬盘)时,是否制作封存笔录并拍摄封存前后照片,对手机等无线设备是否采取信号屏蔽措施;
- 在线提取或远程勘验时,是否注明数据来源、无法扣押原始介质的原因,并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 所有收集活动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实施,是否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或通过录像固定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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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审查:技术手段排除篡改风险
- 对视听资料,可通过专业鉴定判断是否存在剪辑、合成痕迹,比对不同来源的录像内容(如商场监控与路边监控)确认一致性;
- 对电子数据,通过完整性校验值(如 MD5 值)比对、原始存储介质检查、平台后台数据溯源等方式,排除增加、删除、修改数据的可能;对复杂数据问题,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公安部指定机构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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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审查:精准锚定拐卖犯罪事实需避免 “数据堆砌”,每一项证据均需指向犯罪构成要件:
- 证明 “拐骗 / 控制行为”:如监控录像记录强行拖拽画面、聊天记录显示诱骗过程;
- 证明 “运输 / 转移行为”:如 GPS 轨迹显示跨区域移动、出行数据佐证运输路线;
- 证明 “出卖目的”:如交易录音提及价款、转账记录对应收买费用;
- 证明 “共同犯罪”:如团伙成员的分工聊天记录、分赃资金流水。
三、特殊场景的证据审查侧重
- 跨境拐卖案件:需重点审查出入境记录(护照签证页、边检通关数据)、外籍人员身份认证信息等电子数据,确认跨境行为的真实性;对境外获取的视听资料(如境外监控),需通过外交途径确认其合法性与真实性。
- 团伙作案案件:利用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构建犯罪网络,如通过通话清单分析团伙成员的联络频率,通过轨迹数据还原 “拐、送、销” 各环节的人员衔接,通过资金数据厘清分赃比例,结合视听资料中的团伙作案画面,形成完整的共同犯罪证据链。
综上,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审查需实现 “技术属性” 与 “法律属性” 的统一:既要依托专业知识核查科技手段的科学性与数据真实性,又要严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合法性,最终通过两类证据与言词证据、物证的相互印证,完整还原拐卖犯罪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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