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

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机关对与案件相关的现场、人身、尸体进行勘查、检查后形成的客观记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还原犯罪现场、固定关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需围绕三类核心笔录,重点审查 “记录真实性、程序合法性、内容关联性”,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一、现场勘查笔录的审查

现场勘查笔录主要针对拐卖过程中的拐卖(绑架、挟持)现场、被关押现场、被收买现场,需通过笔录还原现场环境、遗留痕迹及与犯罪行为的关联,审查重点包括:
  1. 程序合法性审查
    • 核查笔录是否载明勘查的时间、地点、勘查人员及见证人身份,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实施勘查,见证人是否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如排除嫌疑人亲属、被害人亲友);
    • 确认勘查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启动(如接到报案后及时赶赴现场,避免现场因自然因素或人为破坏导致痕迹灭失),勘查过程是否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尤其是对关键痕迹、物证的提取过程),录像内容是否与笔录记载一致。
  2. 内容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
    • 审查笔录对现场环境的描述是否详细准确:如拐卖(绑架)现场需记录地理位置(如偏僻小巷、废弃房屋)、现场遗留物(如嫌疑人丢弃的诱骗工具、被害人掉落的物品)、痕迹(如挣扎痕迹、脚印、车辆轮胎印);被关押现场需记录空间特征(如是否为封闭房间、有无锁具、窗户是否加装防护栏)、生活痕迹(如被害人的衣物、食品残渣、书写的求救信息);被收买现场需记录与 “买卖” 相关的痕迹(如交易时遗留的现金、单据、嫌疑人与收买人的接触痕迹)。
    • 核查笔录中记载的物证、痕迹提取情况:如是否对现场血迹、毛发、指纹等生物痕迹进行标记、提取,提取数量、位置是否明确,是否随案移送相关提取物证(如扣押清单与笔录记载的物证是否一致);避免出现 “只记录痕迹存在,未提取或未移送” 的情况,导致痕迹无法后续鉴定。
  3. 关联性审查

    确认现场勘查记录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直接关联:如绑架现场提取的嫌疑人指纹,经鉴定与嫌疑人匹配,可佐证其到过现场;被关押现场发现的被害人衣物,与被害人陈述的被拐时穿着一致,可印证关押事实;若笔录记载的现场与其他证据(如嫌疑人供述的作案地点、被害人指认的现场)存在矛盾,需进一步核查矛盾原因,排除勘查地点错误的可能。

二、人身检查笔录的审查

人身检查笔录针对被害人或犯罪行为人的身体特征、伤情,是认定被害人损害程度、行为人作案痕迹的关键,审查需区分被害人与行为人两类主体,重点关注:
  1. 程序合法性审查
    • 确认检查是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尤其是对女性被害人的人身检查,需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笔录中需注明检查人员性别及资质);
    • 核查笔录是否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被检查人身份,是否告知被检查人权利义务,被检查人或其家属是否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如被害人未成年,需有法定代理人在场并签字);对拒绝签字的,需注明原因并由见证人签字。
  2. 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笔录审查
    • 身体特征记录:需确认笔录是否准确记载被害人的身高、体重、体表特殊标记(如胎记、疤痕),尤其是被拐卖儿童的特征记录,需与失踪儿童信息库中的特征描述一致,辅助身份确认。
    • 伤情记录:需详细审查笔录对被害人伤情的描述(如损伤部位、损伤形态、伤口大小、是否存在新旧伤),是否与拐卖过程中可能遭受的侵害(如暴力殴打、捆绑导致的勒痕、麻醉注射留下的针孔)相符;笔录记载的伤情需与医院就诊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相互印证,例如:笔录记录 “被害人左手臂有 3cm×2cm 挫伤”,医院病历及鉴定意见亦确认该伤情,且符合捆绑所致特征,则可认定伤情与拐卖行为关联。
  3. 针对行为人的人身检查笔录审查

    重点审查行为人身体是否存在与作案相关的痕迹(如被害人反抗时造成的抓伤、咬伤,实施暴力时遗留的自身损伤),笔录记载的痕迹需与现场勘查提取的生物痕迹(如被害人指甲缝中的嫌疑人皮肤组织)、被害人陈述(如 “我抓伤了他的胳膊”)相互匹配,佐证行为人实施了拐卖行为;若行为人辩称 “痕迹系其他原因导致”,需结合其他证据排除其辩解。

三、尸体检验笔录的审查

尸体检验笔录仅适用于案件涉及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核心是通过笔录确认死亡时间、受伤部位、死亡原因,为认定犯罪后果、行为人责任提供依据,审查要点如下:
  1. 程序合法性审查
    • 确认检验是否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法医实施,检验机构是否为正规司法鉴定机构;
    • 核查笔录是否载明检验的时间、地点、尸体来源(如是否为被拐卖的被害人),是否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无法通知或家属拒绝到场的,需在笔录中注明并由见证人见证);检验过程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录像是否完整记录检验步骤(如尸体体表检查、解剖过程)。
  2. 内容真实性与科学性审查
    • 死亡时间认定:审查笔录中认定死亡时间的依据(如尸温、尸僵、尸斑状态,胃内容物消化程度),是否符合法医学常识,认定的死亡时间是否与其他证据(如最后一次目击被害人的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一致,避免因死亡时间认定偏差导致作案时间无法锁定。
    • 受伤部位与死亡原因认定:需详细审查笔录对尸体受伤部位的描述(如是否存在致命伤、致命伤的位置及形态),分析受伤原因是否与拐卖行为相关(如是否为暴力殴打导致的颅脑损伤、长期拘禁导致的器官衰竭、被遗弃后冻饿致死);笔录认定的死亡原因需与法医鉴定意见完全一致,且排除其他非拐卖因素(如被害人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例如:笔录与鉴定意见均认定 “被害人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且有证据证明该钝器为嫌疑人作案工具,则可认定死亡系拐卖过程中暴力行为导致。
  3. 关联性审查

    确认尸体检验结果与拐卖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例如:若检验发现被害人系被麻醉药物过量致死,且笔录记载 “尸体手臂有注射针孔”,结合现场勘查提取的麻醉药品、嫌疑人供述的 “为控制被害人注射麻醉药”,则可认定死亡与拐卖行为直接相关;若检验发现死亡系被害人自身心脏病发作,且无证据证明拐卖行为诱发疾病,则需谨慎排除关联性,避免不当加重行为人责任。

综上,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需以 “程序合法为前提、内容真实为核心、关联案件为目标”,通过与言词证据、物证、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其能有效还原拐卖犯罪的关键事实,为定罪量刑提供坚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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