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动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人或单位的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等员工的证言。证实其了解的犯罪经过、犯罪手段,传销网络的层级和牟利方式等,从而反映行为人主观故意。
(2)被发展加入传销组织人员的证言。证实行为人向其描述的传销组织的发展模式、销售的商品或购买商品、入会资格、发展下线的计酬方式,证实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传销的主观故意。
(1)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前科。
(2)传销组织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等书证,证明其是否合法成立以及经营范围等。
(3)传销组织所销售的商品、服务是否存在,是否存在空卖空买等明显的传销行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
单位犯罪的,需要通过收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材料,以证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决定、同意。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的证据,包括行为人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动机、目的以及共同犯罪的共谋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经过的供述和辩解、参与发起、策划传销活动的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实整个单位犯罪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单位领导人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代表单位意志而非个人意志。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