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中行为人必须有走私武器、弹药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必须有走私武器、弹药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国家有关武器、弹药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武器、弹药的主观故意。对于行为人有走私的故意,但走私对象不明确或者发生认识错误的,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如果有走私的犯罪故意,但对具体走私对象不明确或在所不问的,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第二,如果行为人本意要走私武器,但实际走私弹药,或者相反,或者实际上既走私武器又走私弹药的,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发生认识错误,应当根据实际对象分别定走私弹药罪、走私武器罪或者走私武器、弹药罪。第三,对于行为人只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明确排除走私违禁品的,武器、弹药确实超出其认识范围但客观上走私了武器、弹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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