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表现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主要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行为;后者则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这种行为一般跨越国(边)境,即使境内直接向走私分子非法收购武器、弹药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也与进出国(边)境直接相关。除客观方面不同外,犯罪客体也有所区别。前者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一般性管理制度;后者的客体则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进出境管理制度。

当然,这两个罪名也密切相关。首先,从犯罪对象上看,尽管二者表述不一,即走私罪表述为武器、弹药,另一个罪名则表述为枪支、弹药、爆炸物,但两罪社会危害性相当,一般认为爆炸物品也属于走私弹药罪的犯罪对象,否则会造成同样爆炸物,国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行为的量刑大于走私行为的失衡局面,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56.html

其次,二者具体行为高度关联,尤其是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时常伴随着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例如,境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后走私出境;或者将枪、弹药走私人境后的买卖、运输或储存行为。对此,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定罪处罚:第一,走私武器、弹药中伴随的运输、存储等行为,通常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的环节之一,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第二,对于为走私出口武器、弹药而非法制造、购买的,二者系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处罚,实践中一般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处理。第三,对于走私武器、弹药进口后的非法买卖行为,买卖行为通常系走私既遂后的独立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对于非法制造、购买武器弹药后,又产生走私犯意,实施走私武器、弹药行为的,也应当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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