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证明 “非法经营数额”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

证明 “非法经营数额”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由此可见,证明非法经营数额要区分已经销售部分和尚未销售部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已经销售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司法实践中,实际销售价格的认定方法有三种:
  1. 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如调取了淘宝后台销售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账本、买卖协议、收据等书证;或起获的商品上有明确标价,则一般以书证记载的销售价格或者标价为准。但应当注重审查以下几点:
    • (1)账本、账册、收据等书证的客观性、真实性,是公安机关原始扣押还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律师提供,是完整账册还是部分账册,是否能与其他言词证据相互印证;
    • (2)淘宝后台销售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中记载的价格是否低于正品的市场销售价,如果高于或等于正品的市场销售价要详细核实原因;
    • (3)如犯罪嫌疑人提出存在网店刷单的辩解,要仔细审查淘宝销售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中显示的交易对方名称、收货地点、购买数量、有无特殊备注等信息,核实辩解的合理性。
  2. 部分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能够与客观证据彼此吻合、互相印证,这种情况下,可以采信犯罪嫌疑人供述,对于无客观证据证明的部分商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稳定供述予以认定。
  3. 没有客观证据,只有买家、销售人员的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能够吻合,且符合常理,可以采信供述中的价格作为实际销售价格。

第二种情况:尚未销售的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或者标价计算

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的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实际销售价格的取证方向与证据标准在上文中已经提到,在此不再赘述。如已查清已经销售部分的实际销售价格,则尚未销售部分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进行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已经销售部分的商品型号是否与尚未销售部分的商品型号相对应。确实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可以根据查获物品的标价计算待销售商品的价格。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价格明显低于吊牌标价和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的,应当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能够相互印证的价格计算犯罪数额。如果在案证据确实无法证实标价或者实际销售价格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按照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进行计算。对于价格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商品的商标、型号、数量是否与扣押清单上列明的涉案物品相符,采用的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是否科学、合理。应当注意的是,侵权产品如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确定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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