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起止时间、经营地点、参与人、合伙人、传销活动的方法、手段和组织模式、传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种类、传销组织发展的层级、人数、牟利的数额等。在共同犯罪中,还要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包括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或单位的主管人员、财务人员和经手人员等人的证言。证实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时间、地点、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传销组织的层级、人数、上下层级及上下线之间的关系、发展下线后上线所获得的报酬,以及行为人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等。
(1)被查获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用的商品等。(2)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作案工具等。(3)赃款。(4)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5)合同、收据、借条、欠条、发票等,证实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有关的情况。(6)传销组织的结构图、发展人员名单,证实传销组织的层级、人数等情况。(7)相关账册、记账凭证、支票、本票、汇票存根、银行账户资料等,证实犯罪数额。(8)有关国家机关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通知书等。
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审计鉴定、文检鉴定意见等,证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数额、牟利数额等。
证实传销活动现场、仓储现场等情况。
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及电子数据,证实传销活动的情况。
(1)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指认现场笔录。(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书证。(4)起赃笔录、退赃笔录、收缴笔录,证实起赃、退赃、收缴赃款赃物情况。(5)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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