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时退还的认定

及时退还的认定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因此有必要对本罪中行为人退还行为的 “及时” 进行审查。

在同样类型的案件中,不能因为行为人在收受后一个小时内即退还就认定是及时,也不能因为行为人在一个月之后退还或上交就认定是不及时。我们认为,所谓 “及时”,是针对没有受贿故意而言的。如果行为人本身具有受贿故意,就不存在 “及时” 一说,只能认定是退赃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91.html

所以,“及时” 应限于主观上从一开始就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只是因为客观方面的原因未能立即归还或者上交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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