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是犯罪嫌疑人对辨认对象特征的描述与辨认对象的情形是否吻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辨认的主持人、见证人、辨认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2)辨认人对被辨认对象的记忆特征是否在辨认前已经记入笔录,其特征描述是否具体、具有辨识性、符合记忆特点;(3)辨认过程是否存在向辨认人暗示或指认辨认对象的可能;(4)辨认现场的,辨认前是否将辨认人对现场方位、附近标志物、进入现场路线等描述记入笔录;(5)根据犯罪嫌疑人辨认提取到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客观性证据的,应注意审查辨认笔录中的辨认时间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记录的时序关系。
犯罪嫌疑人辨认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移送审查:(1)辨认结果为定案关键证据或通过辨认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2)属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并存的疑难复杂案件的;(3)存在明显暗示或具有指认嫌疑的;(4)对见证人身份、辨认结果存在其他重大疑问的;(5)根据犯罪嫌疑人指认提取到隐蔽性强的客观性证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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