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 68 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84 条的规定,“假冒专利” 行为具体包括:
- 一是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 二是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 三是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 四是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五是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假冒专利” 行为包含了 “假冒他人专利” 和 “冒充专利” 两种行为,二者核心区别在于:
- 冒充专利行为:冒充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专利,本质是 “无中生有”;
-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假冒的是他人已经取得、真实存在的专利权利,本质是 “以假乱真”。
二者一般情况下不会重合,但可以相互转化。例如,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所指向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行为人继续使用该专利号的,该行为就转化为冒充专利行为。
办理假冒专利罪案件时,应注意区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界限:
- 冒充专利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 冒充专利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形定罪:
- 如在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通过冒充专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应认定为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 如以冒充专利产品的形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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