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不宜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情形 2025年3月18日 21:33:59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176文章 0粉丝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评论25阅读模式 几种不宜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时应特别注意罪与非罪的问题: 单纯捏造或单纯散布虚伪事实的; 没有商业诽谤的故意,听信他人传谣而散布虚伪事实,乃至对虚伪事实进行某种程度加工的; 虽然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自己生产的劣质产品上假冒他人优质品的注册商标,从而使他人受到重大损失的,均不宜认定为本罪。 但应注意的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诽谤罪等。另外,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部分人捏造事实,另一部分人散布虚伪事实的,应认定为本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40.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3640.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