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不宜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情形

几种不宜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时应特别注意罪与非罪的问题:
  1. 单纯捏造或单纯散布虚伪事实的;
  2. 没有商业诽谤的故意,听信他人传谣而散布虚伪事实,乃至对虚伪事实进行某种程度加工的;
  3. 虽然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 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自己生产的劣质产品上假冒他人优质品的注册商标,从而使他人受到重大损失的,均不宜认定为本罪。
但应注意的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诽谤罪等。另外,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部分人捏造事实,另一部分人散布虚伪事实的,应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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