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最主要体现在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通过 “诽谤” 的方式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后者则是通过诽谤侵害公民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诽谤行为针对企业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本人的,就应当具体分析行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观方面特征,来确定罪名。
侵害人如果以排挤竞争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但同时指向商誉主体和其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本罪。如果侵害人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贬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如果一行为既贬低企业又贬低个人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如果是数行为既触犯诽谤罪又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则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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