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此罪与彼罪

假冒专利罪的此罪与彼罪

办理假冒专利案件需要注意四个方面:
  1. 行为人为假冒他人专利,实施非法制造他人专利号、专利标识,或者假冒他人专利后又将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销售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预备行为或必然后果,只定假冒专利罪一罪。
  2. 行为人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明知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不构成假冒专利罪。如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3. 行为人之间共谋分工,分别从事非法制造专利号、专利标识,假冒他人专利,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的,构成假冒专利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4. 对明知他人实施假冒专利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构成假冒专利罪共犯,对上述帮助犯一般按照从犯处理。

假冒专利罪的量刑及相关规定

  1. 基础量刑档次:本罪只设置了一个量刑档次,即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单位犯罪处罚:根据《刑法》第 220 条的规定,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3. 缓刑适用限制(司法解释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3 条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 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 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 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4. 量刑情节细化(司法解释三)
    • 酌情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第 8 条):
      1. 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2. 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3. 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4. 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 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第 9 条):
      1. 认罪认罚的;
      2. 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3. 具有悔罪表现的;
      4.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5. 罚金数额确定(司法解释三第 10 条)
    • 假冒专利罪的罚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确定。
    •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 3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 15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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