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是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两类行为的证据要件需分别围绕行为实施过程、对象特征、情节程度等展开,具体如下:
该类行为的证据需涵盖基本行为事实及量刑情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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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
- 作案工具的实物、照片、录像(如猎枪、套索、毒物、炸药、粘网等),以及记录犯罪对象或作案过程的手机;
- 查获的野生动物实物或照片;
- 狩猎证、猎捕许可证、持枪证(若有,用于证明是否 “非法”);
- 证明行为人到达作案地的票证、登记记录(如车票、住宿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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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证明猎捕、杀害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人员等;
- 举报人、抓获人证言,证实发案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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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 前往作案地的经过、作案现场及周边环境;
- 非法猎捕、杀害行为的实施过程,以及事后转移、运输、出售或处理涉案野生动物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 作案工具的来源、特征、数量、去向(如猎枪、地弓、网具等);
- 作案方式(如枪击、下套、电击、网捕、烟熏、麻醉等);
- 涉案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价值;
- 赃物去向(如自用、出售、赠与等);
- 共同犯罪中起意、共谋、分工、分赃等情况,明确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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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认定意见
- 涉案野生动物的种类、科属及保护级别的鉴定意见;
- 文检鉴定、指纹鉴定,证明行为人与涉案野生动物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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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
- 猎捕、杀害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 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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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录音、录像(如作案过程录像);
- 准备作案工具、处理赃物的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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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程序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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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证据,需证明行为人事前预谋、准备工具、实施猎捕或杀害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种类、数量)等事实;共同犯罪中需明确各行为人分工及作用。
该类行为因涉及交易、流转环节,需重点审查各方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的关联性,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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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 合同、协议、银行流水、账本等,证明收购、出售、运输的数量、价格;
- 高速路口卡口信息,证明运输路线;
- 车辆管理部门的查询资料,证明作案工具(运输车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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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
- 从手机、U 盘、计算机硬盘提取的微信、QQ 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交易数量、价格、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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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
-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证明收购、出售、运输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路线等细节,需与客观证据(如流水、聊天记录)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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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
- 犯罪地点监控视频(如交接、运输现场影像),视频截图需经行为人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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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及程序性证据
- 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实物,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证明起获物品情况(需与现场照片、扣押笔录、鉴定意见一致);
- 侦破、抓获经过,证明案件破获过程与其他证据(如供述、证言)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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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证据,需证明行为人实施收购、出售、运输行为的具体环节,各方意思联络及配合情况,确保各环节证据无矛盾,形成完整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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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行为的证据均需达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标准,既要证明行为的 “非法性”(如无合法许可),也要明确行为与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关联性,同时结合数量、情节等判断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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