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体方面的核心是证明行为人的非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且犯罪对象属于受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体证据要件如下:
需明确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主要通过以下证据:
- 鉴定意见或认定意见:由专业机构或人员出具,明确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是否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以此确认其 “珍贵、濒危” 属性。
需证实行为人实施的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等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主要通过以下书证: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10.html
- 行为人是否持有特许猎捕证:若持有,需进一步证明其是否按证件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等实施猎捕、杀害行为(如超范围、超数量则仍属非法)。
- 行为人是否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收购、出售、运输行政审批决定书》等:若未持有,或虽持有但超出审批范围(如未经批准收购、运输),则直接证明行为的非法性。
对于因体积、保存条件等原因不宜移送的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通过照片、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固定其形态、数量等信息,作为实物证据的替代,确保其与案件的关联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10.html
通过上述证据,需最终证实两个核心事实:一是涉案对象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是行为人针对该对象实施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违反了国家对其的保护制度,从而满足本罪客体要件的要求。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10.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10.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