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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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罪办案指引评论127阅读模式
主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1.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般应有以下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关于年龄情况的供述;证人、被害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言、陈述;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等书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据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户籍证明需要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
犯罪嫌疑人年龄有疑点,或者界于是否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点左右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还应当有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底卡、出生登记、独生子女登记、人口普查、学籍登记、兵役登记资料,以及接生人员、同龄人员、户籍地居(村)委会干部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骨龄鉴定作为参考。
对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材料,审查时应当坚持医院出生证明、村(居)委会原始户籍登记等原始性书证优先原则。原始性书证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应当注意综合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接生人员、同龄人员等证人证言,查明矛盾原因,并排除合理怀疑。年龄存疑的,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1. 证明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精神病人犯罪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有公安机关经法定程序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
对于鉴定意见应当独立审查,对鉴定意见的依据、方法、论证过程等进行全面审查,不轻信、不偏信。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存疑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鉴定意见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通过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的形成、产生矛盾的原因等进行说明。矛盾无法排除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1. 证明特殊主体的证据
(1)根据刑法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一般应有以下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资料;又聋又哑或者系盲人的相关鉴定意见;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害人陈述、知情人证言等。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故意杀人的,应当重点审查证明身体残疾情况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根据刑法的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证明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的,一般应有以下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妊娠检查报告;关于怀孕或者流产的时间、原因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羁押场所对犯罪嫌疑人人所检查时体检材料等。
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的,应当注意审查怀孕或者流产的时间节点,对于羁押受审期间怀孕或者流产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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