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系

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系

强迫劳动罪的客观表现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二是协助强迫劳动。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可能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产生关联,具体情形及处理方式如下:
  1. 强迫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情形当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行为人的侮辱、折磨,或不堪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而自杀身亡时,若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无杀人故意,仅存在过失(即应当预见被害人可能因不堪忍受而自杀,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则行为人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强迫劳动罪,属于 “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 “择一重罪处罚” 的原则,对比两罪法定刑:强迫劳动罪的法定刑高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应认定为强迫劳动罪予以处罚。
  2. 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数罪并罚情形实践中,若行为人在强迫他人劳动过程中,对试图逃跑或不听从 “管教” 的被害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且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轻伤、重伤(此时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具有故意),或导致被害人死亡(此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则行为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重伤情形)或故意杀人罪(死亡情形),以及强迫劳动罪。由于上述情形中,“强迫劳动” 与 “暴力伤害 / 杀人” 属于两个独立行为,且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因此应当对行为人以强迫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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