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46
文章
0
粉丝
刑事重罪办案指引评论136阅读模式

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1. 犯罪起因(动机)方面的证据

证明犯罪起因(动机),一般应有以下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起因的供述;被害人关于犯罪起因的陈述;证人关于犯罪起因的证言;能够反映犯罪起因的物品、凭证、法律文书、书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记录、网络搜索记录等客观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0.html

对于犯罪起因,在一些案件中可能直接影响到故意杀人事实的认定,证据审查要点包括: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0.html

(1)犯罪起因(动机)是否自然正常,是否符合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起因(动机)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有无隐瞒真实作案动机。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起因明显违背常理或者无法查明起因的,应当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否存在他人作案或者受雇佣作案的可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0.html

(2)对于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应当审查犯罪起因的性质和发展过程,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的过错及过错程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0.html

(3)有多种犯罪起因的,应当审查各犯罪起因产生的时间顺序、犯罪起因之间是否有关联、对导致案件发生影响程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0.html

(4)对于犯罪起因不明确或者犯罪嫌疑人不供述起因的,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0.html

  •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认识及平时的关系。
  •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交往过程中有无债务纠纷、婚恋纠纷、劳资纠纷等情况。
  •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围绕矛盾纠纷进行的交涉、争执、处置等情况。
  • 犯罪工具、犯罪手段、死亡原因等能否和特定的犯罪动机相印证。

(5)对于可能因正当防卫造成伤亡的案件,应当重点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0.html

  • 冲突发生的前因后果,伤亡一方是否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实。
  • 不法侵害是否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中,对于 “行凶” 的判断,应根据是否使用致命性凶器以及不法侵害的人数、手段、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否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
  • 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为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重点审查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不法侵害中断或者被制止后,不法侵害人是否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不法侵害人是否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正当防卫的意图,是否存在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行为。
  • 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判断是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 犯罪预谋方面的证据

证明犯罪预谋,一般应有以下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预谋的供述;被害人关于犯罪预谋的陈述;知情证人关于犯罪预谋的证言;反映犯罪预谋情况的辨认笔录;反映犯罪预谋情况的物品、书信、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记录、网络搜索记录等证据材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0.html

(1)对于预谋杀人,应当重点审查犯罪是否经过精心准备,是否体现计划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案件起因是否存在突发性、偶然性因素;犯罪嫌疑人作案前有无异常表现;对犯罪对象、时间、地点有无选择;是否专门准备作案工具;是否专门制造犯罪条件;事后行为是否体现出一定的计划性;共同故意杀人的,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是否体现协同性。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预谋内容与实际作案过程存在重大矛盾的,应当审查矛盾原因,有无他人作案或者被教唆作案的可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0.html

(2)犯罪嫌疑人否认预谋犯罪的,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前研究犯罪方法、规避法律处罚;犯罪嫌疑人是否运用高科技手段、反侦查手段作案;犯罪嫌疑人是否精心准备特定犯罪工具作案。犯罪嫌疑人辩解作案工具并非事先准备的,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特点、行为习惯、工具来源、一般用途、获取工具的难易程度等进行审查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0.html

  1. 犯罪故意方面的证据

证明犯罪故意,一般应有以下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故意的供述;被害人关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故意的陈述;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故意的证言;能够反映犯罪故意的法医学鉴定意见;能够反映犯罪故意的电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书信等书证、电子证据;能够反映犯罪故意的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对于主观故意,应当着重审查有关犯罪嫌疑人对危害结果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证据材料,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界限。

除了审查能直接证明故意内容的证据外,还应当重点审查能够推定故意内容的客观性证据材料。对于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的,可以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杀人犯罪故意,具体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作案手段和方法。该手段和方法是否高度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

(2)作案工具的种类、特征及数量。该工具杀伤力是否高度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

(3)犯罪加害部位。是否属于人体头部、颈部、躯干等要害部位,是否高度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

(4)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状况。综合犯罪嫌疑人的专业背景、双方的力量对比、被害人的反抗能力等,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加害行为是否高度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

(5)作案环境。犯罪嫌疑人是否选择特殊的场所、时间实施加害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排斥死亡结果的发生。

(6)犯罪后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无对被害人及时进行救助,是否具备施救时间、施救条件,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排斥死亡结果的发生。

对于共同犯罪非主要实行犯的犯罪故意,应当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参与事前组织策划、事中分工配合、事后逃避处罚的语言、表情、动作,判断是否积极追求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0550.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