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
- 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 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系合法取得,犯罪嫌疑人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前后多次供(陈)述之间细节上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讯问过程是否全程录音录像,是否在指定讯问场所进行讯问等。
- 讯问笔录是否准确、完整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原话、原意和整个讯问过程,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从不认罪到认罪的整个过程,是否人为添加、曲解犯罪嫌疑人的言语;是否因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而不制作笔录等。
- 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少数民族,是否长期侨居国外,是否是外国籍人、聋哑人,有无提供翻译;非汉族犯罪嫌疑人自称通晓汉语的,是否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出具书面声明、讯问过程、核对笔录签字过程是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如何。犯罪嫌疑人不能正确认知或正确表达时所作供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与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有无对被害人、作案地点、抛尸地点、作案工具等进行辨认或指认;同案多个犯罪嫌疑人是否互相辨认。
-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在对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逐个审查的基础上,还应当综合审查各犯罪嫌疑人对同一事实情况的供述在细节上是否一致,供述的先后顺序如何等。
- 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自愿性,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 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但对犯罪手段不予供认的。
- 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手段的供述过于笼统、简略,缺乏细节的。
- 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手段从不供述到时供时翻的。
- 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手段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与在案的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
- 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缺失同步录音录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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