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追诉标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341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 20 万元以上不满 20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 2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11.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猎捕、杀害的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341 条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11.html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导致该物种灭绝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不以 “情节严重” 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11.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8 条规定,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位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与自然人采取同样的追诉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1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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