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追诉标准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追诉标准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应予追诉。

 

“情节严重” 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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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国家规定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次数多(三次以上)、数量大(三本以上)的。
  2. 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如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或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虽然持续时间较短,但多次违章的。
  3. 严重损害他人权益的,如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或者信誉、名誉严重受损,冒用他人身份致使司法机关错误地追究他人刑事责任。
  4.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如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用该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诈骗金额未达到入罪标准)。
  5. 曾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曾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受过行政处罚的。
  6.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持续时间较长(三年以上),并具有以上其他情节但未达到次数标准。
  7. 其他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扰乱公共管理秩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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