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诉标准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追诉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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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 “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年)第 2 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 3 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 280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累计达到规定数量标准 5 倍以上的,属于 “情节严重”。对于其他类型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可参照这一标准,一般认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达 3 份(枚)以上的,应当构成犯罪,达不到 3 份(枚)的,应结合伪造、变造、买卖的目的、用途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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