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 260 条之一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追诉标准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应予立案追诉。

 

“情节恶劣” 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判断情节恶劣,主要可以从虐待对象、虐待动机、虐待手段、虐待时间、虐待次数、虐待后果等方面进行考察。例如,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忍,长期或多次虐待被监护、看护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518.html

此外,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 “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518.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518.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518.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