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追诉标准如下:
- 一般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数罪并罚情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上述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他情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立案追诉;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依照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立案追诉,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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